关于社会主义公正原则的几个问题

作者:罗国杰

道德与文明 2013年01期

  [中图分类号]B82-0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1539(2012)05-0005-04

  一、对公正的历史考察

  公正内在地包含公平和正义两方面的含义,是政治学、社会学和伦理学所研究的一个重要原则。从伦理学角度来说,按照一定社会的道德核心、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去行动的,就是公平的、正义的、应当的、合乎道德的。“义”和“不义”就具有了与应当和不应当、善和恶、道德和不道德同等的意义。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儒家的孔子、孟子等人就极端强调“义”(正义)的重要。对于从事行政工作的人的要求,是“君子之仕也,行其义也”(《论语·微子》)。“正义”一词,最早见于《荀子》:“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荀子·儒效》)。认为如果没有知识,不知道什么是“正义”,只知道追求财富和私利,就只能是一个粗俗而没有道德的人。又说:“故正义之臣设,则朝廷不颇;谏诤辅拂之人信,则君过不远”(《荀子·臣道》),意思是说,如果国君能任用具有“正义”感的大臣,那么朝中的事情就不会偏邪;如果敢于谏诤的人能够得到信任,国君的过错就能很快得到纠正。秦汉以后的思想家也从不同的角度对“义”、“正义”思想进行了阐述。两汉时期,思想家们认识到,“处尊位者,以有公道而无私说”(《淮南子·诠言》)。当政者推行社会公正,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而且是一种社会责任。“夫公族不正则法令不行,股肱不正则奸邪兴起。”(《盐铁论·讼贤》)当政者的职责和其职务本身要求他按社会公正的原则去处理社会事物。董仲舒主张“正其道不谋其利,修其理不计其功”,而且,“君子修国曰:此将率为也哉……公心以是非,赏善诛恶而王泽洽,始于除患,正一而万物备”(《春秋繁露·盟会要》)。当政者是维护社会公道和正义的人,他们要以公正之心处理问题,要有“公心”。王充认为,“国之所以存者,礼义也。民无礼义,倾国危主”(《论衡·非韩》)。因此,当政者自身的公正对于社会公正的实现与社会治理的和谐具有根本性的意义。基于这样的认识,汉代学者格外强调当政者应万事出于公心,以公正治国。两宋时期,二程主张“不论利害,惟看义当为与不当为”(《二程遗书》卷十一),格外强调“义”的重要性,认为符合义的事情,无论利害都要去做。朱熹认为:“凡事不可先有个利心,才说到利,必害于义”(《朱子语类》卷五十一)。在事情的处理上也格外强调“义”作为行动原则的重要性,指出为“人”必须能够明辨义利、正邪、善恶与是非。明末清初的启蒙思想家李贽提出,“人必有私”(《藏书·德业儒臣后论》),强调了自私自利之心是人的自然禀赋。清代的颜元总结完成了中国古代的义利之辨,指出谋利、计功是正义、明道的目的。

  在古代希腊,“正义”是四大主德之一。柏拉图认为,社会中的每个人按照自己的等级地位做自己应当做的事就是正义。中世纪的神学家们认为,“正义”就是要求人的肉体归顺于灵魂,而灵魂则应当归顺于上帝。文艺复兴以来,资产阶级的思想家们更加重视“正义”在政治、伦理学中的重要意义。对资产阶级来说,“正义”是反对封建专制和教会统治的锐利武器。他们高唱自由、平等、人权是人类共同的普世价值,民主、共和、宪政是现代政治的基本制度架构。他们以维护“正义”为旗帜,为争得自身的解放而同封建压迫和神权专制对抗。在资产阶级看来,“正义”和“真理”几乎成了意义相同的词。他们认为,依照“社会契约”和“天赋人权”所建立起来的社会正义法则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一“社会正义”的法则是永恒的。他们把符合资产阶级的政治、伦理要求作为“正义”的标准,把一切违背资产阶级利益的原则和行动说成是“非正义”的。社会的正义,成为人们追求和奋斗的价值目标。资产阶级取得统治以后,“正义”也随着资产阶级地位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目前,对于处在经济发展不同阶段的国家,“正义”具有不同的意义。在发展中国家,“正义”依然是争取民族独立和国家富强的重要原则,而在极少数的西方超级大国,则把“正义”当作推行资产阶级价值观和干涉别国事务的一种重要武器。

  由此可见,公正是古今中外历代进步思想家和仁人志士长期不懈追求的理想原则,也是人类社会形成后所面临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二、公正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原则

  公正作为一种观念化的表现,主要指社会成员的权益或利益符合公认的既定的标准。一般来说,它包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四个方面,其中,机会公平也称为起点公平,规则公平也称为过程、程序公平,分配公平也称为结果公平。权利公平是公平的内在要求,它体现的是全体社会成员在参与各项社会活动方面享有平等的资格。机会公平是公平的前提和基础,要求社会提供的生存、发展、享受的机会对于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是均等的。规则公平是实现公平的必要条件和保障,要求公民参与经济、政治和社会等各项活动的过程应该公开透明,不允许某些人通过对过程的控制而牟取不正当利益。分配公平是整个社会公平的根本内涵、实质所在和最高层次。分配公平,一方面指每个劳动者都能获得与其劳动和贡献相当的利益;另一方面指在分配的结果上要兼顾全体公民的利益,防止过于悬殊的贫富差距,以利于共同富裕的逐步实现。

  公正是体现人与人之间平等关系的价值准则,它是历史的、具体的、相对的。一般来说,公正可分为经济的、政治的、法律的和道德的几个方面,永恒不变的公正是根本不存在的。“在道德上是公平的甚至在法律上是公平的,从社会上来看可能远不是公平的。社会的公平或不公平,只能用一门科学来断定,那就是研究生产和交换这种与物质事实有关的科学——政治经济学。”[1]“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2]因此,“衡量社会公平的标准必须看是否有利于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3]。

  需要强调的是,社会主义公正原则和集体主义原则不是同一层次的原则,集体主义内含着自由、公正、仁爱等。与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原则处于同一层次的应该是原始社会的平均主义原则、封建社会的整体主义原则以及资本主义社会的个人主义原则。当代化的仁、义、礼、智、信,社会主义化的公正、人道等都可以作为集体主义这一基本道德原则下的具体原则和规范。如集体主义对道德高尚者的补偿就内含着公正原则,提倡对他人、社会的奉献就内含着仁爱原则等。

  在谈到社会公正的问题时,有必要涉及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公平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把公平作为价值准则置于重要的地位,无论是社会制度的安排,还是法律条文的制定或改革措施的选择,都必须把公平作为一个重要的价值准则。我们在发展经济、提高经济效率的同时,不能以牺牲公平为代价。“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更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4]无论在什么时间、什么阶段,不管我们怎样强调发展和效率,我们都应该切实采取措施维护社会公平。道德建设也不能例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建设必须从社会主义发展的大局和全局着眼,确立社会主义公正观的基础地位。要将公正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原则,让公正理念深入人心,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积极营造更加注重公正的社会氛围。

  三、社会主义公正与资本主义公正的本质区别

  社会主义的公正与资本主义的公正既有继承的关系,又有本质的区别。不仅在资产阶级上升时期,资产阶级高举人道主义的旗帜,高唱“自由、平等、博爱”,而且当前西方新自由主义的思想家们也大力提倡公平和正义,高举公平和正义的旗帜,并鼓吹资本主义社会是一个最重视公平和正义的社会。新自由主义的代表哈耶克和弗里德曼等人所提出的理论,其目的是要使资本主义的经济得到更快的发展,维护资本主义社会的稳定。我们知道,社会公平不是自然而然可以达到的,它必须依靠社会的各种最必要的措施。对于一个人来说,任何公平的获得都必须依赖必要的物质条件。没有必要的物质条件,任何公平都只能是不切实际和不能兑现的空话。

  首先,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人民是无法平等地享受各种权利的,如选举权、被选举权、居住权和财产权等。其次,由于每个人先天和后天的差别,已经注定了不可能有相同的机会。一个出身于城市、富有和政治地位较高的人,他的子女受教育的机会就必然优越于那些出身于乡村、贫穷和劳动者家庭的人,因此人们不可能享有公平的机会。再次,规则公平是实现公平的重要保证。在社会主义社会中,规则对于每个人都是同样适用的,但这些规则的应用是要有一定的知识、文化和政治水平来保证的。最后,在资产阶级掌握政权的社会,每个劳动者都不可能获得与其劳动和贡献相当的物质利益,结果是造成社会的贫富悬殊和两极分化,根本无法实现分配公平。

  实事求是地说,资本主义社会的一些经济学家对于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分配结果是相当清楚和明确的,他们知道,新自由主义的理论强调的“效率优先”所导致的必然结果就是社会贫富差距的拉大和严重的两极分化,但他们仍然把哈耶克和弗里德曼的理论奉为圭臬,认为只有这一理论才能解决当前的经济问题,才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更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我国的一些经济学家把我国所实行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政策同哈耶克和弗里德曼的理论混为一谈,他们把“效率优先”绝对化,并力图使这一理论成为永恒的政策。他们不懂得,我国在分配问题上所实行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政策,是由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情况所决定的,在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了一定程度的时候,我们就可能或必须改变这一政策。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的本质绝不能允许出现一个贫富悬殊和两极分化的社会,而是要消灭剥削、消灭贫困、消除两极分化,达到共同富裕的目的。

  “注重效率与维护社会公平相协调”的原则是社会主义道德同一切剥削阶级特别是资产阶级道德的一个重要区别,是为“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目的服务的。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过程中,既要大力发展生产力,注重经济效率,又要从最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出发,为了实现共同富裕的目的,坚决而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平。从整个社会的发展来看,我们既不能因强调“社会公平”而妨害效率,也不能因重视“经济效率”而损害社会公平。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两极分化更不是社会主义。从“经济效率”上说,我们要求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但从“社会公平”来看,我们又必须先富带动后富,先富帮助后富,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通过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要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为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一个涉及哲学、经济学、伦理学、政治学、法学等各个学科的重大问题。自从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中提出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之后,在西方的政治伦理学中,就展开了关于这一问题的广泛而深入的讨论。公平与效率作为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两大目标,既对立又统一,二者的关系问题也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所面临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

  从西方政治家和学者的理论来看,当前关于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大体上有三种观点(或称三种理论),即“重视公平、兼顾效率”、“公平与效率兼顾”和“重视效率、兼顾公平”。这三种理论相互争论,成为西方阐发公平与效率问题的主要理论和观点。就其实质来说,这三派理论争论的焦点不是别的,就是一个对伦理道德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作用的认识问题。主张“重视公平、兼顾效率”的人的出发点,是既要维护资本主义的经济发展,更要注意对人民的思想教育,要把实现社会的公平作为更重要的前提;主张“公平与效率兼顾”的人,认为公平与效率并重才是医治资本主义社会所出现的各种病态的最好药方;主张“重视效率、兼顾公平”的人,认为对于资本主义社会来说,要把效率的问题放到首要的地位,才能使资本主义社会得到长远的发展。

  改革开放前,我国是一个强调“平均”的国家,使效率大受影响;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实行市场取向的改革后,在分配问题上提出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兼顾效率与公平”。随着形势的发展,一些人就进一步把它提升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并把这一提法扩展到社会的各个领域。他们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情况和任何领域都只能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他们把“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看作是永恒的、绝不可以改变的原则。应该看到,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充分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对经济的迅速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这种看法的错误在于,它只看到经济而看不到社会的政治、文化、教育和伦理等方面的问题,没有认识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只是就经济领域中的分配方式而言的,并不是适用于政治、社会、文化、教育和伦理领域的普遍原则。因此,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一些不公平问题也随之而来并日益凸显。事实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呈现出历史的、具体的、相对的变化。经济发展到一定的程度,特别是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效率和效益意识逐步深入人心,效率问题得到了解决,应该更多地强调公平理念。在经济、社会、道德等不同领域,采取相应的制度措施,正确处理二者之间的矛盾,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最大利益的实现,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有利于国家政权的巩固。从伦理道德的视角来看待和分析二者的关系,“效率与公平的统一”更应该被理解为“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在道德体系建设中,要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就应当强调“公平”的重要。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集体主义的思想融入到处理效率与公平关系问题的过程中,要充分认识到.任何只顾效率而损害公平的思想和行为都是错误的。在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中,只有做到“效率与公平统一”,注重社会的“公平”,才能够在全社会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人际关系,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与公平相对的效率,可以从多种学科角度和多种意义来观察。支持哪种效率,为什么支持这种效率,并不是随意的,而是由人类自身的价值需要决定的。效率不是孤立的存在,而是一个涉及一系列利益关系的系统,它要回答的不仅是“怎样才能提高效率”,而且更涉及实行这样的“效率”的结果将对什么人有利、它的最终目标将要引导社会沿着什么样的道路前进的重大问题。

作者介绍:罗国杰,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与道德建设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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