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包括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保障统计工作独立性原则、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以及统计资料保密原则。
3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
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
二是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更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三是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把握的一项基本原则
5统计资料保密原则:;
一是依法保守国家秘密
二是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三是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四是能够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受法律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统计行政许可项目有三项: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
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
例外规定,在必要时,经少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决定,可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
二、取得从业资格的程序
1.申请,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且必须经过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
2.受理,
3.审查,初审和终审。初步审核完毕后,承办机关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报送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由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进行终审。终审时间为二十日。不能在二十日内审查完毕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但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决定,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加盖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印章。
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含市场调查或者社会调查内容.具有熟悉国家有关涉外调查管理规定的人员.具备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开展三项以上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到三十万元.有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受理的统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逾期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三年,涉外调查机构需要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颁发机关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将不再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终止涉外调查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后三十日内,向原颁发机关缴回涉外调查许可证。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届满后三十日内,向原颁发机关缴回已过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或者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
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原则:必要性原则、可行性原则、科学性原则。
统计调查方法有:
周期性普查,取得的数据全面、系统、准确、可靠,但工作量大,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大。
抽样调查,从全体调查对象中随机抽取部分样本单位进行统计调查,获取样本单位数据,并据以推断总体情况的调查方法。投入省,调查效果好。
全面调查重点调查,全面调查是对构成调查对象的所有单位一一进行的调查,能够掌握比较全面、完整的统计资料,了解总体单位的全貌:重点调查是在全体调查对象中选择部分重点单位进行调查,因而所取得的统计数据基本能够反映社会经济现象发展变化的基本趋势。
行政记录,通过办证、登记、审批等方式收集并保存的关于自然人或其他社会实体的相关信息。对利用行政可以获得的统计资料,不要再通过其他统计调查方法获取,以减轻调查对象的负担。
三、统计执法检查的对象有三类
1.有上报统计资料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
2.依法组织实施政府统计调查和管理公布统计资料的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
3.从事涉外调查的涉外调查机构。
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的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处理、结案。
1.案件审理
处罚先告知,以书面形式做出,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重大案件还要事先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事先告知当事人具有复议权和诉讼权.
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听证,统计行政机关在做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二千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统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这个听证标准适用于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调查队处理的行政处罚案对于地方各级统计行政机关查处的案件听证标准须依据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
3.做出处理决定
4.处罚决定的送达
5.处罚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