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协和医院病历管理制度细则

病历管理制度细则

(一) 病历书写规范

1. 病历书写应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和开封市卫生计生委《开封市病历书写规范》的相关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实施下列规范。

2. 病历书写统一应用碳素墨水,门(急)诊病历和需要复写的资料也可以使用黑色圆珠笔。过敏药物在过敏栏内用红笔填写。上级医师审查修改下级医师病历时其修改内容和签名及日期用红笔。

3. 各项记录时间统一使用公历,按照“年、月、日、时、分”顺序记录,时刻统一采用24小时制式。

4. 病历书写应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以及通用的外文缩写,尚无正式译名的外文可用外文原文。简化字按照1964年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文化、教育部联合公布的“简化汉字总表”规定执行。数字一律应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5. 药名使用中文书写,确无译名可使用拉丁文或英文书写,不能用代替性符号或者缩写,一种药名不能中英文混写。

6. 度量衡单位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血压可以应用mmHg或者kPa。

7. 凡过敏史明确时,直接在过敏史栏中填写过敏药物或者过敏原名称,如果病人认定无过敏史则填写“未发现”,如果病人昏迷或者监护人无法确定无过敏史时填写“不详”。

8. 病历中由患方提供的现病史和既往史中的疾病名称应加引号表示。

9. 疾病诊断名称、编码依照“国际疾病分类”(ICD-10)书写,手术操作名称依照ICD-9-CM-3书写。疾病名称应主次分清、顺序排列,不可书写不恰当的简称。

10. 诊断名称使用“初步诊断”、“入院诊断”与“出院诊断”。住院医师入院记录时的诊断为“初步诊断”,主治医师首次查房时确定的诊断为“入院诊断”。若“初步诊断”与“入院诊断”一致,主治医师应在“初步诊断”后签上姓名和时间;若不一致则在“初步诊断”后写出“入院诊断”并签上姓名和时间。若“入院诊断”与“出院诊断”不一致时,其“出院诊断”应由主治医师或者正(副)主任医师签上全名和时间。

11. 入院体格检查者或者其他医院拟诊某疾病入院复查经检查未见异常者可诊断为“健康”或“排除某疾病”。如肿瘤已行切除手术再次入院治疗者,可将原有肿瘤诊断作为本次入院诊断,并在其后注明“(术后)”。

12. 报告单分门别类按照时间顺序粘贴,报告单小于A4规格的呈叠瓦状整齐粘贴。

13. 表格式病历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实施。试行的电子病历符合“电子病历规范”要求,按照现行书写要求打印,签名在打印名字后应用手工签全名。严禁单独应用电脑文档格式和通过拷贝其他同类病历为模版单独应用打印病历。

14. 病程记录中三级医师查房应根据我院实际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记录,即医疗组长为高级职称人员按照实际具备的医疗技术职称(主任医师或者副主任医师)记录,主管医师、经管医师职务(包括高职低聘者)分别按照主治医师、住院医师职称记录。行政领导履行行政职责参与组织会诊抢救、行政查房时,按照行政职务记录;履行三级医师查房职责时,按照聘任的技术职务记录。

15. 根据要求实施知情同意手续时应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能力或者因病无法履行签字时,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关系人签字,在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到达现场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通过电话等便捷通讯工具与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关系人取得联系,征求意见,并根据其答复的意愿执行。如果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患者紧急抢救需要时可由院长或者授权处理医疗事务的业务副院长、医务部主任或副主任、总值班正班签字。

16. 门(急)诊病历由接诊医师书写,一般项目由患者本人或者挂号人员填写,药物过敏史由接诊医师填写。住院志由经治医师书写。

17. 实习及试用期医务人员在学习期间,轮转的每个专业应书写完整大病历不少于5份,上级医师在全面了解病情基础上进行审查、修改并签字以示负责。实习医务人员书写的日常病程记录,带教医师应在24小时内进行审查、修改并签字以示负责。

18. 具备执业资格的进修医师由科室根据其实际工作能力,报医务部考核合格后认定病历书写资格和医嘱处方权。

19. 病历书写、记录者均应由相应的医务人员签署全名,字迹应清楚易于辨认,不准冒用或者临摹他人签名,不准采用编码代替签名。上级医师修改后签名应在下级医师签名的左侧,实习及试用期医务人员应在签名左侧划一斜杠,带教医师修改后签名在斜杠左侧。

(二) 电子病历规范

1. 电子病历(electronic medical records)是指将传统的纸病历完全电子化,并超越纸病历的管理模式,记录病人全部医疗过程的集合,提供电子储存、查询、统计、数据交换等。电子病历不仅指静态病历信息,还包括提供相关服务。

2. 电子病历必须符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病历书写规范〉、〈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

规范(试行)〉、〈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电子签名法〉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3. 电子病历信息分类编码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采用国际、行业标准及部标的数据字典及相应的有关标准。

4. 电子病历系统应不断改进和提高输入速度和质量,自动采集各种符合国际标准的医疗数据、医学图形、医学影像等功能,医务人员能够通过便捷的方式调用各种模版和常用的临床各种项目字典及相应的编辑功能,快速生成图文并茂的病历和报告单。

5. 电子病历系统应具备自动实时质量提醒和实时质量控制功能,对病历书写时限超时、关键栏目书写不规范能及时提醒责任人,为质量管理部门及时提供质量控制信息。

6. 电子病历系统应具备为临床医疗、教学、科研和为法律允许开放的相关部门提供支持,并能确实维护病人的隐私权。

7. 电子病历系统必须保证每周7天每天24小时安全服务,并有数据备份与快速恢复功能。

8. 在电子病历尚未全面推行期间,目前暂实行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并存,所有病历资料应通过打印纸质病历手工签名后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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