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

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快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发挥科技进步在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决定组织实施科技惠民计划(简称惠民计划)。为加强惠民计划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惠民计划坚持面向基层,依靠科技进步与机制创新, 加快社会发展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在基层示范应用一批综合集成技术,推广普及一批先进适用技术成果,提升科技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和服务基层社会建设的能力。

第三条 惠民计划资助范围主要包括人口健康、生态环境、 公共安全等与社会管理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科技领域,其重点任务是:支持基层开展具有导向作用先进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 提升技术的实用性和产业化水平;支持基层开展重点领域先进适 用技术的综合集成和示范应甩,推动先进适用技术在基层公共服务领域转化应用。

第四条 惠民计划实施原则

(一)需求驱动,科技引领。以民生科技需求为驱动,应用 为导向,以科技创新为引领,发挥“政产学研用”联合机制作用, 推进国家科技计划的研发成果及创新理论走进基层、惠及百姓生活,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政府引导,多元投入。坚持经费来源多元化原则,中 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单位自筹等多元化投入。

(三)责任明确,协同推进。实行中央、省(直辖市、自治区、基层(县、市、区)三级管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作用,形成上下联动、 部门协作的组织机制,各方权责清晰,协同推进。

(四)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惠民计划以项目形式,分年度实施。规范项目管理程序,强化节点和目标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完善项目滚动实施机制,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及实施效果的绩效评价,优奖劣汰。充分发挥用户在项目实施、验收和绩效评价中的作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科学技术部负责惠民计划的总体协调;会同财政部研究制定惠民计划及其经费管理办法,组织计划实施、监督管理、 绩效评价等;负责编制惠民计划先进科技成果目录指南〔简称科技成果目录指南)、项目实施方案的咨询论证、立项批复、成果 管理、绩效评价等。

第六条 财政部会同科学技术部研究制定惠民计划及其经费管理办法;负责惠民计划项目预算审批。

第七条 惠民计划相关的业务主管部门参与编制科技成果目录指南,参与项目实施方案咨询论证、绩效评价等工作;协调推动本领域(行业〉相关技术成果与成功经验的推广普及。

第八条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简称省级组织单位〕负责本地惠民计划的组织实施;负责组织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审论证,择优推荐基层申报的项目实施方案;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考核验收等工作;负责集成科技资源,协调落实相关政策、资金等保障条件;项目验收通过后,省级组织单位应制定项目实施成果推广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基层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简称基层组织单位〉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申报、实施管理;负责项目承担单位的遴选;负责落实资金、依托工程、人才等保障条件。基层科技主管部门是项目实施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基层组织单位的领导和协调下,依据上级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完成规定的目标和任务。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惠民计划优先支持范围:

(一)人口健康领域。优先支持体育运动康复器材、医疗器械、临床医疗和转化医学、生殖健康、民族医药、远程医疗等技术的转化应用。

(二)生态环境领域。优先支持生态治理与恢复、大气等 污染控制、饮用水保障、污染土壤治理、垃圾与污泥处理、以及城镇绿化与园林建设,宜居建筑、新能源利用、节能环保建材等技术的转化应用。

(三)公共安全领域。优先支持食品安全检测预警、重大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重大生产事故预防、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等技术的转化应用。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筛选编制、 科技成果目录指南。科技成果目录指南在科学技术部网站上统一公开发布,并定期更新。

第十三条 省级组织单位根据科技成果目录指南及相关要 求,分年度组织基层申报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科技发展规划的方向 和部署;符合优先支持领域和范围,主要技术成果符合科技成果目录指南;技术所有方与用户的权益和责任明确。

(二)项目实施方案完整,体现整体设计、协调推进;项目目标明确、任务具体,技术指标可考核。除中央财政资金外其他来源资金可确保落实到位。

(三)项目实施机制可行,政产学研用结合紧密,管理措施科学规范。项目组织单位及承担单位之间的分工和责任明确。

(四)项目实施的示范作用明显,具有明确的成果用户和受益人群;项目实施成果在本地区

推广应用的措施明确。

第十四条 基层组织单位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宄,确定项 目承担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基层组织单位应:

(一)成立由基层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对项目实施负领导责任。

(二)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咨询论证。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建立技术专家、用户、管理者参与的项目实施专家组,对项目提供技术和管理咨询。

(三)建立任务分工与激励的机制,明确领导小组成员分工与职责,充分调动项目承担单位各成员的积极性。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领导小组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 案。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或行政单位,应长期从事本领域业务或研宄工作,具有良好的项目实施条件。

(二)能够充分发挥产学研用联合的优势,突出用户在项目 实施过程中的作用。鼓励用户(项目依托单位)优先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的牵头单位。

(三)能够调动相关资源开展工作,并具有行之有效的技术成果展示和推广条件。

第十六 条基层组织单位对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可行性论证后,将修改完善后的项目实施方案,正式行文报送省级组织单位。

第十七条 省级组织单位统一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审论证工作。在条件具备时,应当积极釆取网络、视频等方式,开展项目实施方案申报和评审论证等工作。

第十八条 省级组织单位根据规定的项目推荐要求,结合评审论证结果,择优限项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报送项目实施方案。 各省推荐项目实施方案的质量、组织保障能力、投入努力程度等,将直接影响本省推荐项目的限额数量。

鼓励省级组织单位推荐釆用后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实施方案,适当放宽限项要求。后补助项目是指按正常程序和要求立项后,相关单位围绕立项时约定的项目重点任务先行投入并组织 施,待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再给予相应财政补助的项目。后补助项目的申报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科学技术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省级组织单位推荐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咨询论证,提出年度立项建议 (含后补助项目)。

第二十条 科学技术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审核批复。 第二十一条 科学技术部向省级组织单位下达立项批复,并抄送基层组织单位和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实施起始时间以 批复下达时间为准。

第二十二条 省级组织单位依据批复,组织修改项目实施方案,明确与基层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和权益,各方签字盖章后,报科学技术部审核备案。基层组织单位按照修改后的、项目实施方案和有关要求,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落实,协调基层相关资源共同推进。

第二十三条 基层组织单位每年按时向省级组织单位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省级组织单位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按时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报送项目实施方案的年度执行情况综合报告,并抄送惠民计划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组织有关机构、专家对项 目实施方案执行情况,开展督查和评估。对于未经批准变更项目 任务、未落实项目实施保障条件的基层组织单位,视情况终止项目或取消未来三年的项目申报资格,追回财政拨款;对省级组织未履行职责,造成项目不能顺利实施,将调减甚至取消所在省未来三年的申报项目数量或资格。

第四章 验收考核

第二十五条 项目任务完成后,由基层组织单位在一个月内 向省级组织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总结报告、用户使用 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等验收材料。省级组织单位在组织完成项目 财务验收后,遴选成立由技术、用户、管理等多方参与的项目验 收组,通过审查验收材料、现场考察、会议质疑等程序,形成项 目验收意见。项目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已基本完成、经费使 用合理的,为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项目实施方案的目标完成不到85%、存在弄虚 作假和经费使用严重违规、超过执行期半年以上不申请验收(未 经批准)等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第二十六条 省级组织单位在项目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将 验收意见通知基层组织单位。未通过验收的,基层组织单位应在 接到通知的三个月内,组织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在基本达标 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且无正当理由的,基层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承担本计划的项 目。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后,省级组织单位要及时将项目实施 成果及经验报送上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促进先进技术成果及经验推广应用。省级组织单位应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成果的推广方案,明确推广目标、推广范围、推广主体及保障措施,釆取有效措施,加快成果在本地区的推广应用。可从科学技术部网站上的科技成果目录遴选新的技术成果,充实推广方案,推广方案实施 时间一般为三年以上。

第二十八条 基层组织单位要建立覆盖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电 子、音像、文字、数据等材料档案,连同项目验收意见、验收文本、技术成果等,报送省级组织单位,以便其制定项目实施成果推广方案。

第二十九条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分年度开展抽查工作,重点检查项目实施效果。对于实施效果不良、弄虚作假、组织管理不力的项目,视情况调减省级组织单位下年度推荐项目数量。

第三十条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逐步建立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制度。项目验收后三年内,科学技术部会同财政部开展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对项目实施方案执行效果、经费使用、管理工作等情况,以及成果推广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于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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