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办法

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依法规范公司建设项目的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保障外雇员工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项目分包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公司建设项目施工的各类分包形式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工程分包:指公司项目建设过程中与其他施工企业进行的专业工程施工承、发包行为。

第四条 劳务分包:指公司项目建设过程中与其他施工企业或劳务承包企业之间进行的劳务作业承、发包行为。与公司施工项目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称为劳务分包队伍。

第五条 临时用工:指公司项目建设中临时雇用的在施工现场从事体力劳动及辅助性施工作业的人员(包括合同期一年及以内的短期合同制用工) 。

第六条 雇用单位:指公司项目建设过程中,符合分包条件,将工程承、发包给其它施工企业或劳务承包企业的公司各级项目经理部、分公司、子公司。

第七条 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公司范围内拟雇用分包队伍施工准入条件的审定工作,负责《中冶京唐分包队伍施工准入证》的签发,并对公司雇用单位的分包队伍引入情况进行检查与审核,安全管理部负责引入分包队伍安全资质方面的确认。

第二章 雇用单位安全责任

第八条 雇用单位的经理或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现场安全施工和本办法有关条款的执行负全面责任。

第九条 引入分包队伍前,必须认真审查其施工资质、营业执照、安全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分包法人代表对项目负责人的委托书、项目经理(现场分包负责人)及专职安全员的上岗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资料。将相关资料报至公司工程部,经批准后,方可签订分包合同及安全合同。

第十条 负责入场人员的审查、注册,对老弱病残、未成年工及没有身份证的人员

不得录用。

第十一条 负责对满足条件的分包队伍全面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并根据工程进展安全施工的需要,定期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安全和健康细节内容: 1) 定期安全巡视检查; 2) 现场安全会议要求;

3) 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批准与交底; 4) 现场运输与交通安全; 5) 危险源监控; 6) 高处危险作业; 7) 脚手架; 8) 现场防火;

9) 冬、雨季施工措施; 10) 起重吊装作业;

11) 现场施工安全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使用; 12) 有毒有害作业与防护; 13) 施工用电安全; 14) 生活区的安全与卫生;

15) 施工固体废弃物、废水等的环境影响因素的处理与排放; 16) 夜间施工与现场照明; 17) 密闭容器内工作;

18) 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与响应; 19) 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十二条 雇用单位技术、安全部门应对分包队伍自身携带的设备、机具进场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登记、标记方可投入现场使用。

第十三条 对分包队伍安全管理状况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监督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措施的实施,随时纠正现场员工“三违”行为,对屡次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不服从现场安全指令的人员,必须予以清场处理。

第十四条 定期(每周)组织对分包队伍违章(纪)人员进行专题的安全教育。 第十五条 雇用单位每月5日前,向所属分、子公司或公司安全部门汇报上一月的分包队伍安全表现。公司每月对分包队伍安全情况进行书面评定,评定结果在全公司范围内公布。加强信息的交流,随时掌握分包队伍安全施工情况,使分包队伍安全

管理处于受控状态。

第十六条 如分包队伍未经公司工程管理部、安全管理部验证,或雇用单位弄虚作假通过验证,参与公司建设项目施工的,经查属实,将给予雇用单位以下处理:

1. 取消施工合同;

2. 对项目部及项目经理给予通报批评; 3. 对项目安全专管人员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雇用单位对分包队伍未进行各项安全教育,或允许违反国家规定的设备、机具进场,将给予项目部及项目经理通报批评;对项目安全专管人员进行处罚。

第三章 分包队伍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 分包队伍必须服从公司项目的安全管理要求,并全面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和建筑行业管理所规定的各项安全法规、标准和规范,以及保证安全生产为目的的其它安全施工要求。

第十九条 分包队伍进入施工现场,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 满足公司施工准入条件。

2. 建立有效、健全的内部安全管理体系,设置现场安全管理机构,施工人员50

人以下的,配备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50-200人的,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应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配,并不少于1:100的比例。

3.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须具有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4. 接受雇用单位、业主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及参

加项目上组织的各种安全活动。

5. 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金作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1) 分包工作量(同一施工现场以该分包队伍施工合同累计总额计算)在10万元

(含10万元)以下的,按照工作量的10%交纳风险抵押金;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交纳风险抵押金2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 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交纳风险抵押金3万元;大于100万元(含100万元)小于500万元的,交纳风险抵押金8万元;500万元及以上的,交纳风险抵押金10万元,另外,项目部在对分包队伍付款时,要留有足够的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备用资金,一般不低于20万元。

2) 抵押金交至分(子)公司财务管理部,施工未结束由于安全管理原因被清场处

理的分包队伍将不退还安全风险抵押金,详细内容见第三十七条。 3) 在实际施工工期内,安全风险抵押金数额将依据安全管理考核结果拨付。当月

不拨付,施工结束时,凭月安全考核累计结果退还,具体执行第三十六条款内容。

4) 同一分包队伍在公司不同建设项目施工时,必须分别交纳风险抵押金。 5) 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为员工配备合格有效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第二十条 分包队伍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作业而造成伤亡事故,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后果严重的应依据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劳务分包队伍不能独立承担土石方爆破、基础浇筑、设备吊装等危

险性大、专业性强的施工作业。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临时用工必须符合《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禁非法用工。 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得从事现场施工作业。

临时用工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须经过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并

应在雇用单位的带领和监护下进行施工作业。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雇用单位必须与分包队伍签订《施工安全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雇用单位对临时用工人员的施工安全行为负责。

施工责任,并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等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以强化工程分包队伍、劳务分包队伍的安全责任意识。施工单位应与其临时用工人员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但禁止签订“生死合同”等无效条款。

第二十七条

雇用单位应对工程分包队伍的施工安全行为加强监督。对于危险性

较大的(如有可能引发坍塌、火灾、触电、高处坠落和设备事故等事故) 施工作业,雇用单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审查分包队伍的施工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并备案,监督其严格实施。

第二十八条

雇用单位对劳务分包队伍的施工安全行为等负指导和管理责任。劳

务分包队伍的施工班组负责人(队长或班组长) 、技术员、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经雇用单位安全部门审核认可,或由雇用单位担任。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 等技术文件必须由雇用单位负责编制,并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 编制、审核、批准和交

底签字的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于重要或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劳务分包队伍应在雇用单位的

直接指挥和管理下进行施工作业。

第三十条 雇用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分包队伍自备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和安全用具的管理,进场前对其进行安全检查,防止不合格机械、设备、用具等进入施工现场。

第三十一条

雇用单位应对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人员开展必需的安全教育和技

术培训,对工程分包队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每位从业人员均具有保障作业安全的基本素质和技能。凡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

第三十二条

工程分包、劳务分包队伍应按雇用单位的班组管理标准,严格要求,

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管理台帐。

第三十三条

雇用单位应将其临时用工人员的安全管理纳入正式员工范畴,统一

教育培训、统一配备安全防护用品。

第三十四条

雇用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其从事危险作业的所有人员

(含临时用工) 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或以合同形式约定分包队伍办理。

第五章 考核及奖惩

第三十五条

雇用单位安全负责人对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情况的监督

检查,及时纠正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并按月对分包队伍的安全行为表现进行考核,《安全管理月考核评分表》见附件。按下面举例公式进行计算:

例:

Y:适用 N:不适用

每项得分权重 = 合格数 / 检查次数 文明施工 = Σ 每项权重 × 10分 则该月份文明施工得分为7.2分;

该月份的安全考核分数 = Σ 每一安全检查项

施工结束,退还安全风险抵押金 =交纳金额× Σ 月份考核分数 / 实际工期月数

如当月发生轻伤事故时,事故、事件当月考核项为0分;

如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或重大火灾、交通、设备事故时,该月考核项目为0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下列情况之一者,风险抵押金将会被全部扣除:

1. 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死亡事故(分包队伍负全部责任); 2. 施工过程中出现两起重伤事故(分包队伍负主要责任);

3. 施工过程中不服从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多次强行冒险作业,虽未造成事故,但

严重影响现场安全管理正常进行;

4. 连续三个月安全表现考核成绩均在70分以下; 5. 施工过程中,由于其它安全管理原因被清出现场;

6. 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爆炸、火灾等其它情况属分包队伍员工人为原因造成的。 第三十七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依据事故分析进行责任划分。分别对责任单位和

责任人进行处罚,处罚包括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对分包队伍只进行经济处罚或清退, 凡遭到清退处理的分包队伍及相关管理人员上公司黑榜,今后五年内不再雇用。

第三十八条

分包队伍年内出现一次死亡事故,经事故分析,确认由分包队伍承

担全部责任,雇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扣除该分包队伍全部安全生产抵押金,并予以清退处理。

第三十九条

出现一次死亡事故,分包队伍承担主要责任,雇用单位承担次要责

任,扣除该外协队伍安全生产抵押金的70%,雇用单位对该分包队伍的安全施工保证能力进行重新评价,经公司安全管理部、安全主管经理审批同意,令其补交扣除部分的抵押金并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否则给予清退处理。

第四十条 分包队伍年内出现一次死亡事故,由雇用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承担次要责任,扣除该外协队伍安全生产抵押金的50%,令其补交扣除部分的抵押金,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四十一条

年内同一分包队伍出现二次死亡事故,扣除该外协队伍全部的安全

生产抵押金,雇用单位必须立即与其解除合同,予以清退,并承担全部损失,全公司范围内永不录用。

第四十二条

分包队伍年内出现二次重伤事故,均由分包承担主要责任,扣除该

外协队伍全部的安全生产抵押金,雇用单位必须立即与其解除合同,清除出施工现场,并承担全部损失,全公司范围内永不录用。

第四十三条

分包队伍年内出现一次重伤事故,由分包承担主要责任,或发生三

起以上(含三起)轻伤事故,扣除该分包队伍的安全生产抵押金的70%,令其补交扣除部分的抵押金,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四十四条

分包队伍年内出现一次重伤事故,由分包承担次要责任,或发生两

起以下轻伤事故,将根据《分包队伍安全行为表现月考核表》情况,扣除该分包队伍安全生产抵押金的30%,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四十五条

对于各单位雇用的其他外部人员,如临时外用工、管理岗位外聘人

员出现安全事故的,视同本单位正式员工对待。

第四十六条

对分包队伍现场安全管理状况的经济处罚和奖励,可在施工过程中

随时进行,严格执行《中冶京唐安全奖惩规定》有关条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从2006年4月1日起施行。在执行中与当地政府或业主有关规定有抵触的,执行高标准要求。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分包队伍安全管理考核月评分表

施工起始日期: 至 施工区域:

分包单位: 检查人员:

姓 名 职 务 单 位

安全表现综述:

良好表现方面: 需要提高或整改问题:

考核评定分数:

安全负责人: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此考核表仅限中冶京唐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考核评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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