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集体合同范本

国有企业集体合同参考文本

集团公司集体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建立协调稳定的企业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双方的行为,增强双方的合作,共谋企业发展,集团公司与集团工会建立平等协商制度,根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是双方协调劳动关系中必须遵守的共同准则。

集团公司与职工签订的确立劳动关系的合同不得与本合同相抵触。

第三条 集团公司尊重工会依法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利,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取得职工群众的支持和工会的合作。

第四条 工会支持集团公司依法行使职权,在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树立爱国主义思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促进企业发展。

第二章 劳动合同

第五条 集团公司招聘职工,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劳动行政部门签证。

第六条 劳动合同的文本由集团公司提供,企业在制定和修改劳动合同文本时,应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

工会与集团公司应指导职工明确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工会有权监督个人劳动合同执行情况。

第七条 集团公司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与职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或不愿意调解的,也可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

第三章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第八条 集团公司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国家规定新工时制度。

第九条 集团公司执行国家规定的各类休息休假日制度。集团公司在制订休假制度时,应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

第十条 集团公司有责任不断改善生产管理,控制延长工作时间。企业确因紧急生产任务和特殊情况,经与工会和职工本人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职工应予理解和支持,同时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工资与津贴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按照国家劳动工资政策规定,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依法确定本企业工资制度,包括各类专项津贴。

企业有关部门在制定和变更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时,应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企业提出的工资分配方案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职工,企业应当根据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十三条 企业因生产工作需要加班,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平均加班按

不低于工资的150%支付工资;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按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

第十四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职工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的工资。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根据企业效益和物价水平,不断提高职工工资水平。企业实行当地政府确定的城镇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确保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章 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制订企业相应的规章制度,切实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定期进行专项体检,以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十七条 工会应积极参与企业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规程的制定,支持集团公司劳动保护管理,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企业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培训和管理,配合行政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检查、监督,确保职工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根据工种、岗位的劳动保护需要,给职工发放相应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发放营养补助费。

为完成生产任务和保障职工身体健康,集团公司负责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冬季搞好防寒保暖工作。

第十九条 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职工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及时通知工会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做好处理工作。

第六章 劳动保险、福利与教育培训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险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并按省、市政府的规定为职工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制定和修改职工医疗费管理制度需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应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意见并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不得挪作他用。工会有权协助并监督集团公司合理安排使用,集团公司行政应定期向工会提供该基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工会要协助行政加强对职工食堂、浴室、卫生室等设施的管理、检查、督促工作,更好地为职工服务。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各项重大福利的设置、标准、实施办法或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会提出要求,均应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后实施。重大问题提交职工代会讨论。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负责职工的岗前、岗中及转岗的专业技能培训与教育,帮助职工提高文化专业知识。工会应配合企业做好对职工培训工作。

第七章 纪律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保护企业和全体职工利益,企业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的劳动纪律和奖惩制度。

制订有关规章制度时,应有职工代表参加并充分听取工会的意见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对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保卫企业财产和人身安全,在企业发展建设中作出优异成绩者给予荣誉称号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损害企业和他人利益、影响企业正常工作秩序者,应给予批评教育,并根据情节轻重,后果大小,依法、依规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解约除名、开除或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

第二十九条 企业对职工进行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处理时,必须弄清

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在听取被处分职工本人申辩后由企业决定。

开除职工时,工会应参与调查和文件会签。

工会认为企业对职工处理不适当、违反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职工本人也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八章 集体合同的履行和保障

第三十条 双方为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企业与职工的利益,保证实行密切而有效的合作。

为保证本合同有效履行,集团公司与工会建立合同履行通报制度,一年内不少于二次,通报合同履行情况,协商就履行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和合同未尽事宜。集团公司和工会一方认为有必要时,可随时约见另一方。

第三十一条 为保证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双方联合成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其成员由工会代表、公司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

本合同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签约双方,双方应认真研究和处理检查结果。

第三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应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在协调处理过程中应当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协商不能解决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的办理。

第九章 期限与变更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三年。

第三十四条 合同期内其中一方认为有必要修改时,必须提出书面修改建议递交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能修改。双方协商一致的决定事项经双方签字后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并报有关部门备案。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合同期满前60天,如果任何一方均未提出重新商谈签订新的合同,则本合同在以后3年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双方在履行合同中,遇到下列情况可以解除终止合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

(二)因不可抗力的情况出现,使合同无法履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或由双方协商后确定。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的所列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规和上级规定相抵触时,则按国家法律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双方签字。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9份。双方各执1份、双方存档1份、党委1份、报市劳动局3份、市总工会各1份备案。

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 集团公司工会主席

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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