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规实用教程]学习指导及题型

《高等教育法规实用教程》

学习指导

(一)考试题型结构

高等教育法规试卷主要考核目标为理解、综合、运用,各考核目标的比例为理解20%、综合30%、运用50%。

试卷中易题、中等难度题、较难题之间的比例为2:5:3。

试卷主要题型:选择题、辨析题、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 (二)考试形式与时间

闭卷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第一部分 学习要点 一、课程目的

高等教育法规是针对高等学校教师开设的一门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课程。高等教育是我国学制体系中处于最高端的一段学制,高等教育的良性发展对于我国人才培养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为了实现高等教育的目标,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引导高等教育的发展,规范政府的管理行为和高等学校的办学行为。高等教育法律法规正是规范高等学校运行机制和明晰高等学校各主体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可以初步了解我国高等学校法律法规的基本现状、具备分析高等学校内部各种法律关系的基本知识,明晰高等学校各主体通过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领会依法治校的重要意义。

四、学习指导

原理篇

内容提要

本篇主要介绍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原理,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介绍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的法律干预的历史渊源,高等教育拥有优良的自治传统、但是法律的介入有助于保障高等教育自主权的发挥。第二部分介绍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第三部分介绍我国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

二、课程简介

本教程是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培训教材系列之一,主要内容包括高等教育法规基本原理、高等教育制度、高等学校、高等学校教师、高等学校学生等五部分。第一部分侧重介绍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发展、我国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我国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等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为后文提供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介绍高等教育制度。包括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国家考试制度、职业教育制度、成人教育制度、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这些制度与高等教育的发展密切相关,也是我国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至第五部分分别从高等教育的三个重要法律关系主体——学校、教师、学生来介绍我国在上述领域的教育法律关系。这三个主体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和权利救济制度是本书关注的重点。

第一讲 高等教育的发展与

法律干预

内容提要

高等教育的发展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而法律作为国家规范力量介入高等教育是近代历史的一种创新。本讲通过对高等教育的起源的描述展开,认为法律最初是通过规范高等教育的办学主体资格来规范高等教育的,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律对高等教育的干预逐渐加深。当代的高等教育的法律干预逐渐普遍化、规范化。可以说,法律渗透到高等教育领域的各个层面。在法律干预高等教育的历史中,以特许状制度为代表的制度设计赋予高等学校合法的地位,在大学自治传统的界限如何认定方面,存在着诸多争议,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给高等教育自治和法治提供了具有划时代的智慧启迪。近现代西方国家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领域主要包括:(1)政府管理权限。(2)大学自主权范围及行使方式。(3)大学公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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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试题型及要求

等。我国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起源于近代。

第三讲 我国高等学校法人

治理结构

内容提要

高等学校法人制度研究是高等学校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石,法人治理结构研究则是法人制度内部运行机制研究的深入。从法学角度来看,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其核心也是高等学校各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利配置和权利运行机制问题,即权利机制问题。本讲作为拓展性的研究,通过引进法人治理概念,探索完善高等学校法人中各权利主体在公立高等学校法人中的权利配置和权利运行机制。分析我国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基本模型的基本要素,包括确立高校法人的公共利益目标;配置好法人内部治理结构的权利机制,即举办者权利和经营者权利之间的权利机制;完善法人外部治理结构的权利机制,即政府管理权、公众监督权、投资者权利和利益相关者权利;强化对高校法人内部权利主体的权利制衡。

学习重点

1、近现代西方国家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

第二讲 高等教育活动中的

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

内容提要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合乎法律规范的社会关系。高等教育领域的法律关系有着自身的特点,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因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而具有独特的权利义务主体、客体和内容。

在法律责任的分析中,我们以高等学校作为中心进行分析,可以发现高等学校存在着两类主要的法律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分析是确定法律责任的前提,也是确定具体法律适用的基础。如果以高等学校为中心,探讨其行政法律责任,则存在着两种情况:一是高等学校法人作为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时产生的行政法律责任;二是高等学校作为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时的行政法律责任。法律责任领域中的民事责任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由于违反合同或侵权导致的违约责任(或称为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但也不排除其他非财产责任。高等学校与一般权利主体之间在非教育领域所构成的法律关系受《民法通则》及其相关法律的规范,其民事责任不具有特殊性,但是,高等学校法人与教师、学生(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以及高等学校与外部权利主体基于教育服务所构成的法律关系则存在一定的特殊性。

学习重点:

1、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法律责任 2、高等学校作为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3、高等学校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 4、高等学校活动的特殊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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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重点

本讲为参考阅读。

制度篇

内容提要

本篇介绍我国的主要高等教育制度,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的规定,我国高等教育制度主要包括学业证书制度与学位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等。

第四讲 学业证书制度与学

位制度

内容提要

学业证书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参加学习并完成规定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书面凭证。它表明受教育者完成了一定阶段、一定范围及程度的知识和技能的学习,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教育标准。学业证书的种类包括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两大类,其中学历证书,俗称“文

凭”,它与国家的学制系统相联系,是学业证书的主要种类。它包括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三种。其他学业证书是指除学历证书以外的学业证书,它不完全与国家学制中的学历教育相联系。它包括成人高等教育试行的《专业证书》和其他各种培训、学习计划完成后颁发的培训证书,职业技术教育施行的技术等级资格证书,写实性学业证书等。学业证书的颁发及认定是一项国家特许的权力,是一种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依法做出的行为;学业证书的持有者,在获得学业证书的同时可以获得相应的待遇,国家予以法律保障。

学位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受教育者个人,表明其所达到相应的专业水平的一种终身的学术称号。学位证书即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受教育者个人,表明其所达到相应的专业学术水平的一种凭证,我国学位设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等级,相应地学位证书也有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等级。另外,我国还设置了名誉博士学位,旨在表彰那些在学术、教育、科学、文化以及社会、人类进步方面所做的杰出贡献的人员。学位的门类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进行调整,目前我国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确定为12个。学位类型又可以分为学术型学位和专业学位两种。

教育自学考试等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纳入到国家考试管理范畴。

《处理办法》将违规行为分为“违纪”和“作弊”两类,并且详细规定了这两类违规现象的界定,提高了处理的可操作性。对监考等考试工作人员可能发生的违规行具体为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0种;对考试机构和考点因管理不善所产生问题的处理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加大违规处理力度,规范违规处理程序。

学习重点

1、国家教育考试

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第六讲 职业教育制度和成

人教育制度

内容提要

职业教育,也称职业技术教育,是指根据一定社会的发展需要,在一定的普通教育基础上,对受教育者进行从事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受教育者成为社会职业所需要的人才。职业教育是我国现代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业教育与其它教育相比,具有职业性、社会性、实践性、终身性和多证制的特征。

我国现阶段的职业教育体系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两大类;初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三个层次。与普通教育相比,我国职业教育的办学体制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在政府的统筹和管理下,主要依靠行业、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各方面和公民个人举办,政府给予适当资助和扶持。因此,我国的职业教育就办学主体而言,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举办职业教育、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举办职业教育、企业举办职业教育和各种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举办职业教育。

作为终身教育的重要制度,成人教育是根据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所属社会承认的成人进行的、目的在于提高社会劳动者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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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重点

1、学业证书的概念、种类。 2、学位的概念、等级与门类

第五讲 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内容提要

国家教育考试是指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根据一定的考试目的,对受教育者的知识水平和能力进行的测定和评价。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我国为规范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制订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国家教育考试各项违规处理办法的统一规范,将高考、成人高考、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和高等

人员的素质的教育活动。它是终身教育中成人阶段一切教育的总和,是与全日制学校教育相对称的一种独立教育制度。成人教育在现阶段的基本任务包括五方面:(1) 进行基础文化补习教育。(2)进行岗位培训。(3)进行专业性的中等和高等学历教育。(4)进行大学后继续教育。(5)进行社会文化和生活教育。

我国现行的成人教育体系是一个多序列、多层次、多形式的立体网状结构体系。从教育对象来看,包括工人教育、农民教育、干部教育、军人教育、城镇居民教育以及离退休人员教育等;从层次上看,包括初等成人教育、中等成人教育、高等成人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从形式上看,包括成人学校教育、远距离教育和岗位培训教育等。从培养目标来看,包括成人学历教育和成人非学历教育两大类。

育行政部门或上级督导机构的决定组织实施。综合督导是对被督导单位的教育工作进行全面督导。专项督导指对教育工作的某一个侧面进行督导,针对教育的热点、难点,有计划地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工作。

教育评估制度是依据一定的教育目标和标准,对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价和估量,以保证办学基本质量的一项制度。评估是一个价值判断的过程,也是完整的科学管理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教育评估主要有合格评估、办学水平评估、选优评估及学校内部评估等形式。教育评估是以科学的调查和分析方法为基础,评估的准则、内容、指标体系、方法及实施细则等都经过一定的论证。因此,评估结果具有较高的真实度、可信度和有效度,是政府进行教育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同时对推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起着推动作用。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是针对本科教育设计的最重要评估制度之一。所有的普通高等本科学校都必须接受本项评估。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是教育部对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思想、办学情况和办学特色等进行全面考察与评价的一项评估活动。

目前,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基本内容包括办学指导思想、师资队伍、教学条件与利用、教学建设与改革、教学管理、学风、教学效果等7个一级指标和特色项目。一级指标下设19个二级指标,设44个影响教学工作的关键因素作为主要观测点。

学习重点

1、职业教育的含义及其特征

2、我国现行的职业教育体系、办学体制 3、成人教育的涵义、成人教育的任务

第七讲 教育督导制度和

评估制度

内容提要

教育督导制度是我国重要的教育监督制度,主要是针对中小学和幼儿园教育质量监控而设计的制度。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为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所辖地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制度。我国教育督导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中等和中等以下教育及其他有关工作。我国教育督导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⑴对所辖区域内教育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导。⑵对地方下级教育行政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⑶对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进行督导。 ⑷对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进行督导和评估验收。教育督导分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检查,由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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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重点

1、教育督导的性质与任务、教育督导的范围和内容。

2、教育评估制度的含义、类型。 3、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指标体系的主要内容。

学校篇

内容提要

高等学校是高等教育实施的主要场所,

也是高等教育管理的重要阵地。本篇就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做了深入的剖析,从现行的法律规范出发,认为高等学校的民事主体法律地位是事业单位法人,高校的行政主体法律地位则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高等学校的设立,需要符合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同类型和层级的高等学校需要具备法定的条件才准许设立。

高等学校的权利与义务是高等学校行使权利的基石,我国教育法律对高等学校的权利义务作了规范。在内部治理方面,我国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经历了多次变迁,目前,我国公办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和民办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他们同样面临着重大的改革机遇。

来源。同时设立不同类别的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法定的特殊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专业、科研教学水平、在校生规模、师资、图书资料、实训场所等要素。

为了使高等学校的设立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等学校的设立需要经过举办者的申请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两个阶段。

学习重点

1、高等学校的设立原则、条件和程序

第十讲 高等学校的权利与

义务

内容提要

高等学校的权利与义务是法律规范高等学校的重要内容。高等学校除具备事业单位法人的一般民事主体权利、义务之外,还享有作为高等教育事业法人的特有权利和义务,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由《教育法》规定的作为一般学校都享有的权利、义务,二是由《高等教育法》规定的作为高等学校所享有的权利、义务。

第八讲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

内容提要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就是指法律所确认的高等学校在与其他法律主体发生联系时所形成的不同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从现行的法律规范看,我国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定位,在民事法律领域,我国高校是事业单位法人,在行政法律领域,则可以定位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学习重点

1、高等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讲 高等学校内部管

理体制

内容提要

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是高等学校内部的领导分工、机构设置、管理权限以及相互关系的根本组织制度。它直接支配着高等学校的管理工作,是一项事关全局的制度。

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的变迁大致上经历了四个阶段。每一次改革都是对高等学校权利义务的重新配置。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在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前提下,建立和完善多元化内部管理体制,合理配置政治权力、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和运行机制。

我国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依举办主体划分,可分为公办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和民办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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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重点

1、我国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分析

第九讲 高等学校的设立

内容提要

为保证高等学校能顺利完成国家和人民赋予的崇高历史使命,我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对高等学校的设立原则、条件和要求等作了严格具体的规定。设立高等学校的原则主要有三条: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设立高等学校的基本条件首先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四个基本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推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

也是高等教育管理的重要阵地。本篇就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做了深入的剖析,从现行的法律规范出发,认为高等学校的民事主体法律地位是事业单位法人,高校的行政主体法律地位则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高等学校的设立,需要符合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同类型和层级的高等学校需要具备法定的条件才准许设立。

高等学校的权利与义务是高等学校行使权利的基石,我国教育法律对高等学校的权利义务作了规范。在内部治理方面,我国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经历了多次变迁,目前,我国公办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和民办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他们同样面临着重大的改革机遇。

来源。同时设立不同类别的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法定的特殊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专业、科研教学水平、在校生规模、师资、图书资料、实训场所等要素。

为了使高等学校的设立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等学校的设立需要经过举办者的申请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两个阶段。

学习重点

1、高等学校的设立原则、条件和程序

第十讲 高等学校的权利与

义务

内容提要

高等学校的权利与义务是法律规范高等学校的重要内容。高等学校除具备事业单位法人的一般民事主体权利、义务之外,还享有作为高等教育事业法人的特有权利和义务,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由《教育法》规定的作为一般学校都享有的权利、义务,二是由《高等教育法》规定的作为高等学校所享有的权利、义务。

第八讲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

内容提要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就是指法律所确认的高等学校在与其他法律主体发生联系时所形成的不同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从现行的法律规范看,我国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定位,在民事法律领域,我国高校是事业单位法人,在行政法律领域,则可以定位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学习重点

1、高等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讲 高等学校内部管

理体制

内容提要

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是高等学校内部的领导分工、机构设置、管理权限以及相互关系的根本组织制度。它直接支配着高等学校的管理工作,是一项事关全局的制度。

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的变迁大致上经历了四个阶段。每一次改革都是对高等学校权利义务的重新配置。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在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前提下,建立和完善多元化内部管理体制,合理配置政治权力、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和运行机制。

我国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依举办主体划分,可分为公办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和民办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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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重点

1、我国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分析

第九讲 高等学校的设立

内容提要

为保证高等学校能顺利完成国家和人民赋予的崇高历史使命,我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对高等学校的设立原则、条件和要求等作了严格具体的规定。设立高等学校的原则主要有三条: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设立高等学校的基本条件首先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四个基本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推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

我国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为公办高等学校,其内部管理体制,主要包括党委领导、校长行政、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和监督四部分。而民办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与公办民办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最大的差异在于其决策机构为理事会、董事会、执行机构为校长。作为民办高等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执行机构,民办高等学校的校长的职权与公办高等学校的校长的职权基本相同。

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是完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重要方向,也是今后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是教师是专业人员,其二教师以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为己任。

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指以法律形式规定的高等学校教师在各种社会关系中的位置。这主要涉及到高校教师与政府、高校教师与学校等的关系,以及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等。

高等学校教师的作用主要体现为:(一)文化科学知识的传播者;(二)大学生身心发展的引路人;(三)科学研究的生力军。

学习重点

1、从法律视角理解教师概念的内涵。 2、高校教师与政府和学校的法律关系。

学习重点

1、我国公办和民办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的异同

2、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方向

第十三讲 高等学校教师

的权利与义务 内容提要

高校教师的权利是指高校教师在履行教师职务过程中,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自己某种利益的可能性。具体地说,高校教师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一) 教育自由权;(二)学术研究权;(三)督导权;(四)获取报酬待遇权; (五)民主管理权;(六)接受继续教育权。《教师法》专门对教师待遇作了具体规定:工资方面,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的晋级增薪制度。住房方面,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医疗保健方面,规定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养老保险方面,规定教师退休或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履行以下六项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及为人师表的义务;(二)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义务;(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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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篇

内容提要

《教师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教师的法律地位。我国教师既不同于国家公务员,也不同于自由职业者,而是一种为国家和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工作的专业人员。本篇从高校教师的法律概念、法律地位和作用入手,对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高校教师资格制度、职务制度、聘任制度、继续教育制度等作了详细的介绍,具体阐述了高校教师权利救济的途径。旨在让广大高校教师充分认识和领会法律法规针对教师所作的规定,掌握这些相关的知识,并把它们运用到自己的实际生活中。

第十二讲 高等学校教师的

法律地位

内容提要

《教育法》中的“教师”是指“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教师法》中的“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可以看出,教师在法律上的界定至少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其一

(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义务;(五)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义务;(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

高校教师的权利救济目的是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解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获得法律上的补救。对于高校教师而言,高校教师的教育法律救济是指当教育行政主体或其他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在管理过程中侵犯了教师的权利时,教师可以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调节的方式获得法律上的补偿。

高校教师的权利救济具有以下特征:①高校教师权利救济以其权利受到损害为其存在的前提,如果权利没有受到损害,也就无所谓权利救济;②高校教师权利救济具有弥补性,即通过权利救济,可以使受损害的权利得到弥补或者被破坏的法律关系得到恢复;③高校教师权利救济的根本宗旨是保障其合法权利的实现和保证法律义务的履行。

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特殊的权利救济制度,是教育申诉的一种。教育申诉是指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影响其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依法行使申诉权,向法定的国家机关声明不服、申诉理由、请求复查或重新处理的一项法律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高校教师申诉制度中的申诉主体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高校教师本人,特殊情况也可委托他人行使。申诉的客体即被申诉的主体,主要指教师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申诉的范围主要有:第一,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第二,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第三,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申诉的形式要求教师应以递交申诉书的书面形式向行政机关申诉。申诉书的内容包括:①申诉主体的姓名、年龄、民族、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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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职业、住址等;②申诉客体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住址等;③申诉的请求;④申诉理由;⑤附项(写明并附交有关的物证、书证或复印件等)。申诉的管辖主要有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等。申诉的程序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并依次序进行。

此外,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三十天内进行处理,在移送管辖的情况下,从有管辖权的主管教育部门接到移送的申诉案件的次日起计算期限。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或者久拖不决的,其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申诉人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发送给申诉当事人。申诉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书不服的,可向原处理机关隶属的人民政府申诉复核。其申诉内容直接涉及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学习重点

1、高等学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2、高校教师的权利救济的特征 3、教师申诉制度

第十四讲 高等学校教师管

理的相关制度

内容提要

本讲主要介绍高校教师管理的制度,包括教师资格制度、高校教师职务制度、高校教师聘任制度和高校教师继续教育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资格许可制度,包括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和教师资格认定制度。作为准入的基本条件,高校教师必须首先符合《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条件,包括国籍要求、思想

素养要求、业务能力要求、学历要求等。此外,《高等教育法》第46条对高校教师资格也作了相应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不具备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公民,学有所长,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经认定合格,也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主要包括了解信息、准备材料、个人申请、材料初审、教育教学能力考查、认定机构组织等六个主要流程。

相对于其他教师资格而言,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高等学校面向社会聘请教师的人数较少,只有在某高校准备聘任某人担任教师工作时,该人才能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依照《教师法》第14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另外,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高校撤销其教师资格:第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第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高等教育法》规定了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设四级: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他们是根据高校教师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而设定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须具备法定的基本条件方可申请。从职务评审主体资格看,高校教师职务的评审主体是行政主体;从权力性质看,高校教师职称的评审行为是行政权而非内部管理权;从法律效果看,教师职务评审行为具有行政法律意义。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已具备评定任职条件,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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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高校教师获得资格后,才有机会参与教师职务的聘任。在实施聘任的过程中,学校与教师在地位平等的基础上进一步协商具体聘任条件和要求,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学校本着按岗择优聘任的原则,有聘任、缓聘、解聘、不聘的权利,教师也有应聘、拒聘、辞聘的权利。

高校教师继续教育制度明确了高等学校教师有权利和义务参加培训,继续教育的形式可以多样,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

学习重点

1、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的条件、资格认定程序、资格的禁止和丧失情形。

2、高校教师职务制度主要内容及特点。 3、高校教师实施聘任制度的内容和要求。

4、高校教师继续教育制度的内容。

学生篇

内容提要

本篇主要介绍高等学校学生的法律地

位、学生的权利义务和高等学校学生的管理制度三部分。学生的法律地位是确定学生在法律关系中主体地位的重要前提,在司法实践中,高等学校学生与高等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有诸多理解,但是基本上都围绕着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展开。学生的权利义务主要介绍学生作为受教育者的权利义务和作为一般公民的权利义务。高校学生在校期间,必须接受学校的制度管理,这些制度的制定首先必须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如此,校规对学生才具有法定效力。本部分还重点介绍了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学籍管理、权利救济等制度。

第十五讲 高等学校学生的

法律地位

内容提要

高等学校学生的法律地位基本上体现

于高等学校学生与其所就读的高等院校的关系。在学界,关于高等学校与其学生之间法律关系性质的探究,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种:(一)行政法律关系说,主张高等院校与其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说,主张高等院校与其学生之间属于平等主体,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理应是民事法律关系,而且属于充分尊重意志自由的契约关系,形成教育契约说。(三)教育法律关系说,主张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特定教育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社会关系,它以相应的教育法律、法规的存在或出台为前提,是一种独立存在的、全新的法律关系。

综合上述观点,我们认为我国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混合关系,最基本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其次在某些领域还存在着民事法律关系。(一)行政法律关系的具体表现如下:1.学籍管理产生的法律关系;2.颁发学业证书产生的法律关系;3.档案管理产生的法律关系;4.奖惩产生的法律关系;5.教育教学安排管理产生的法律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表现如下:1.校园设施提供与使用产生的法律关系;2.后勤服务产生的法律关系;3.侵权赔偿产生的法律关系。

享有的权利:(1)高校入学权。(2)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3)参与有益活动权。(4)获得行政物质帮助权。(5)获得公正评价权。(6)获得学业证书的权利。(7)获得救济的权利。(7)法定其他权利。

高等学校学生应履行的义务可以归纳如下:1、学生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履行的义务:(1)学生有爱护公共财物,保护校园公共设施的义务。(2)按时缴费的义务。(3)民事赔偿义务。2、学生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应当履行的义务:(1)遵守法律与校规的义务。(2)接受学校监督的义务。(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4)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5)其他义务。

学习重点

1、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 2、高等学校学生的义务。

第十七讲 高等学校学生的

管理制度

内容提要

高等学校学生的管理制度一般理解为高等学校将其对学生进行管理的各项具体措施通过文件方式加以确定的过程,也可以说是高校对其学生具体管理措施的制度化。它对于学校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有着不言而喻的意义,同时也攸关高校学生的合法权益。

高等学校校规的制定就是制定学校管理规则的活动。高校校规制定就是高等学校通过一定程式确立高等学校及其学生应当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的活动。它是高校办学自主权或者大学自治权的一部分。高校制定校规的权力源于法律的授权。就其效力而言,虽然传统理论将高校校规定性为内部规则而不具有对外适用效力,但是现代行政法律实践已经有所突破。

高校校规制定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包括高校校规的内容不得与法律规范相抵触、高校校规制定程序满足一定程序要求。

违纪学生处理是高校学生管理中最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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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重点

1、我国学者关于高等学校与其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主要观点及其理由。

2、我国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具体表现

第十六讲 高等学校学生的

权利义务

内容提要

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主要是指高等学校学生基于其学生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权利,高等学校学生的义务亦是指高等学校学生基于其学生的身份而依法承当的义务。

高等学校学生权利的主要内容包括两部分,1、高等学校学生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1)人身权。(2)财产权。(3)救济权。2、学生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所

易引起法律纠纷的一项事务。究其原因,主要因为我国高等学校对其违纪学生的处理制度存在如下问题:1. 高校学生处分权的法律定位偏低;2. 高校学生处分权行使程序不规范;3. 高校学生处分救济制度不健全。

关于高校对其违纪学生的处分权在法律上的性质,目前大体上有两种主要观点:一种认为高校学生处分权是大学的自主权,属于学校依据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做出影响学生权益的权利。另一种认为高校学生处分是一种行政处罚或行政制裁。我们认为,高校对其违纪学生的处分权属于行政处罚。高校对其违纪学生的处分行为所应遵循的基本规则为:处分依据合法、处分主体合法、处分内容合法以及处分程序合法。

学籍管理一般是指学校就其学生围绕学籍所进行的一系列管理活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籍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取得制度、考核与成绩记载、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以及毕业、结业与肄业。

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较完善的受教育权益救济制度,高校学生在其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因其与学校的法律关系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可以采取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获得救济。

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可概括为:一类是校内学生申诉制度;另一类是校外学生申诉制度。申诉制度是指高校学生在其受教育权益被侵害时依法定程序向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重新处理的制度。该制度具有法定性、专门性和非诉讼性特点的基本特征。

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包括如下内容: 一是申请人。学生申诉制度的申诉人是指不服学校处分或认为学校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及高职学生。

二是被申诉人。学生申诉制度的被申诉人是指相对于申诉人作出不利处分的学校或侵犯了其合法权利的学校或教师。

三是可申诉事项范围。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学生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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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期间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有权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四是申诉的受理机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要求学校成立处理学生申诉案件的专门机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并就其组成予以具体规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为体现公平,组成人员的构成应当合理,且应实行严格的任期制度和按比例定期改选制度。

五是申诉程序。这是申诉制度付诸实践的重要保证。其主要内容为:(1)申诉申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学生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诉。”(2)申诉受理预处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本校学生提出的申诉应当进行全面的复查,详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被处分的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3)决定书的送达:对学生的处分、处理以及复查决定书原则上适用直接送达,必要时可以使用留置送达。

(二)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请,后者依据申请对特定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侵犯受教育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至于向谁提出申请,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其受教育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在知道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直接主管作出该行政行

为的高校的政府或政府部门提出,也可以向该侵权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由法定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三)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特定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司法活动。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侵犯受教育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其受教育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在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起诉,也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A.在考场或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的 B.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 C. 将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D. 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5.《高等教育法》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 )为目的。 A. 经营 B.功利 C.营利 D.盈利 6.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规定,使用大学名称的具体条件之一是全日制在校生计划规模在( )人以上。

A. 3000 B. 5000 C.8000 D.10000 7.《高等教育法》规定,普通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是( )。

A.校长负责制 B.党委负责制 C.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D.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

8.《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 )职责的专业人员。

A.教育 B.教学 C.管理 D.教育教学 9.《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以下属于教师职务的是( )。 A. 教授 B.研究员 C.工程师 D. 院长 10.按照国家规定,高等学校新生入学后,学校须在(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A. 一 B. 二 C.三 D.四

二、辨析题(请针对以下命题判断对错,并简要陈述自己的判断依据。每小题5分,共20分)

1.法律对高等学校的规范侵害了高校的自治权。

2.学历与学位都是由高等学校自主授予的。 3.高等学校具有法人资格。

4.我国教师资格申请者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三、简答题(每小题7分,共35分) 1. 简述设立高等学校的基本条件。 2. 简述高等学校的权利。 3. 简述教师申诉的范围。

4. 简述学生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

5. 简述教师资格的禁止和丧失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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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重点:

1、高校学生管理制度法制化的必要性。 2、高等学校校规的内涵、制定依据和应遵循的规则。

3、高校违纪学生处分的性质认定和应遵循的基本规则。

4、学籍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5、高校学生申诉制度主要内容。

《高等教育法规》题型

一、单项选择题(请从四个备选项中选择一个最符合题目要求的正确答案,并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每小题1分,共10分)

1.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发生于( )。

A.英国 B. 美国 C. 法国 D. 德国 2.《京师大学堂章程》于( )年制定。 A.1859 B.1898 C.1902 D. 1913 3.以下属于学历证书的是( )。 A.肄业证书 B.专业证书 C.教师资格证书 D. 技术等级证书

4.在国家考试中,以下行为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的是( )。

四、论述题(每小题15分,共15分) 1.试述高校教师聘任制度的内涵及实行聘任制度的要求。

四、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 案例一:

大学生替考被学校开除 2008年6月,赵兰因替同学参加全国四级英语考试被所在学校开除学籍。赵兰认为学校对其开除学籍处分过重,于2008年12月中旬将其母校告上法庭。

2008年6月21日,许昌某高校大学生小青找到同学赵兰,要求其顶替自己参加全国四级英语考试,碍于情面,赵兰答应替其考试。考试中,赵兰的替考行为被学校发现,为严肃考纪,学校决定给予赵兰开除学籍的处分。得知学校的处分决定后,赵兰对自己违反考纪的行为追悔莫及,同时认为学校因一次替考就将她开除学籍,处分明显过重。在多次向学校请求撤销处分、恢复学籍无望的情况下,赵兰选择了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赵兰承认自己替小青考试的事实,但她认为学校开除其学籍明显处理过重,且学校在作出处分决定前未向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也未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作出处分决定后,又未及时将处分决定书送达自己,属程序严重违法。因此请求法院撤销处分决定,恢复其学籍。 学校辩称替考是一种严重的舞弊行为,自己作出的处分决定主体合法,处分适当,于法有据,不存在对赵兰处分过重的问题。学校同时认为,自己在对赵兰作出处分前,经过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听取了赵兰的陈述和申辩,并在处分决定作出后,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给了赵兰,不存在程序违法。据此,学校认为赵兰的起诉主张与事实不符,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载中国法院网讯,经删节) 请根据案情分析:

(1) 本案争论的焦点问题是什么? (2) 请你根据已有的知识和法律基础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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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可能的判决结果做分析,并说明理由。

2. 案例二:

国内首例高等教育消费索赔案 本报讯 (记者柯学东通讯员何倩丽)毕业前一天,广东省某管理干部学院金融专业班2001级的学生小区收到的是一纸勒令退学的通知。小区认为理亏的本应是学校,学校长期以中专教师充任大学教师,这都使自己的教育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据此,小区把学校告上法庭,要求校方双倍赔偿学费8800元。据了解,这是迄今我国首例高等教育消费索赔案。

毕业前收到退学通知

2001年,19岁的小区交了4400元学杂费后,成为了广东省某管理干部学院金融专业班的一名学生。2003年7月17日,也是学校发放毕业证的前一天,小区收到了学校的勒令退学通知。小区追问原因。学校给出的答复是,区在校期间旷课45节,曾受“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后又殴打同学,学校据此作出“勒令退学”的处分。

对此解释,小区说:“在历年的学生学年鉴定表上,均认为我能遵守规章制度。如果旷课45节,如何能通过24门课程?”小区据此认为,是学校在打击报复,因为就在毕业前夕,他曾对学校的教师资格提出过质疑。

他当时反映,学校严重违反《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在第一学年安排他到中专性质的省财政学校住读,派没有高等教师资格的省财政学校中专教师为其授课进行高等教育。在第二学年,学校竟派一位没有高等学校老师资格的电工兼任班主任教师工作。

(原载《广州日报》2004年7月28日,

经删节)

请根据案情分析:

(1) 本案争论的焦点问题涉及那些法律关系,其性质是什么?

(2) 请你根据已有的知识和法律基础对本案可能的判决结果做分析,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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