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厂职业危害

类别:安全管理类 标准编号: YH.G03.01.0002—2008

标准名称: 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及职责 起草部门: 办公室 起草人:刘义 审核人: 车瑛琦 批准人: 苏 惠 发布时间: 2008.1.1 有效期: 3年 标准内容:

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及职责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公司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

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促进公司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经公司会议研究,决定成立我

公司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有关决定通知如下:

一、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 车瑛琦

副组长:王立松

组员: 马国维 崔文玉 易中林

何宝军 聂永亮 张树柏

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厂的职业卫生工作(注:副组长为企业职业

卫生管理负责人)。

二、各岗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负责人:班长

组员:各班成员

三、生产部为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在其内设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

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1、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及有关档案,并妥善保存。

2、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

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4、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积极改

善劳动条件。

5、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6、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全厂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

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四、办公室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在其内设专(兼)职专业人员,负

责日常监测。

1、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2、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3、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4、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五、附则

1、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厂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类别:安全管理类 标准编号: YH.G03.01.0003—2008 标准名称: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起草部门: 办公室 起草人:刘义 审核人: 车瑛琦 批准人: 苏 惠 发布时间: 2008.1.1 有效期: 3年 标准内容: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

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

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

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

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从厂部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厂发生

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第四条 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

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二、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厂职工职业病防治。

三、各级人员安全职责

第五条 厂长的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

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

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

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

求。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

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

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

严肃处理。

7、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五条 企业分管职业卫生的副厂长、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在厂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

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

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

人员职责。

1、制订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

使用。

2、直接领导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3、组织对全厂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

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

和处罚。

4、经常检查全厂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

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5、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安技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

时采取措施。

6、对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

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企业技术部门的职责

1、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

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

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第七条 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责

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

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1、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2、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3、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4、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

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6、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7、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第八条 班长职责

在分管副厂长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1、把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车间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

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

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对本车间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第九条 附则

1、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厂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类别:安全管理类 标准编号: YH.G03.01.0004—2008 标准名称: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

起草部门: 办公室 起草人:刘义 审核人: 车瑛琦 批准人: 苏 惠 发布时间: 2008.1.1 有效期: 3年 标准内容: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

十一条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

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

定本制度。

一、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二、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1、新进厂职工的培训:公司、车间、班组三级教育

2、车间之间的职工调动教育:

3、车间内部的职工调动教育:

4、临时工的教育

5、定期教育

五、附则

1、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厂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类别:安全管理类 标准编号: YH.G02.01.0011—2008 标准名称: 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起草部门: 办公室 起草人:刘义 审核人: 车瑛琦 批准人: 苏 惠 发布时间: 2008.1.1 有效期: 3年 标准内容:

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安全生产,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二、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员工。

三、术语和定义

第四条 职业性危害因素:在生产、劳动过程和生产环境中存在或出现的不利于职工健康的因素,统称为职业性危害因素。化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物理性、化学性和生物性职业危害或伤害主要是指:有毒物质危害、粉尘危害、噪声危害、振动危害、电离辐射危害、高温高湿危害、电能伤害、酸碱伤害、机械伤害、势能伤害。

第五条 职业性健康检查:是采用医学方法筛选职业人群中一些较敏感的个体,探讨疾病与职业的关系,从而达到确保职工健康和促进安全生产的目的。

第六条 职业病:是指职工因受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由国家以法规形式规定并经国家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的疾病。

第七条 职业禁忌症:某些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 ,其患者如从事某种职业便会因职业性危害因素而使病情加重或易于发生事故,则称此疾病(或生理缺陷) 为该职业的职业禁忌症。

第八条 体检周期:指两次医学检查之间的相隔时间。

四、管理职责

第九条 专职安全员负责职业卫生管理,负责以下工作:

1. 组织对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审查和验收。

2. 组织职工进行职业性定期体检,负责职业中毒的劳动卫生学调查,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职工健康监护档案。

3. 确定作业现场有毒有害因素监测点,并做好职业病普查及建档工作。

4. 对危及健康、卫生的隐患提出治理意见并监督实施整改。

5. 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及应急救援技能培训。

6. 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职工劳动保护、个人防护用品、防毒器材和有关安全设备提出配备计划。

7. 根据岗位的不同确定职工保健和防暑降温费用标准。

五、管理内容和要求

第十条 职业健康危害的调查、识别与风险评价

专职安全员要根据生产工艺特点和介质的危害程度定期组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性危害因素进行调查和检测,制定相应的危害控制措施。削减控制职业性危害因素的措施主要包括:

1.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实现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

2. 采用无毒或低毒的原材料。

3. 生产过程采用自动化、机械化、密闭化,实现远距离控制。

4. 安装通风、排毒、除尘设施。

5. 采取吸声、消声、隔声措施。

6. 安装空调自动控温设施。

7. 加强设备防腐和密封管理,防止跑、冒、滴、漏。

8. 设置毒物检测报警仪。

9. 设置水冲洗、中和池、洗眼器设施。

10. 定期进行有毒有害因素的监测。

第十一条 主要职业健康危害的控制管理

1. 生产性粉尘的防护、控制

(1)粉尘作业场所必须按防尘的“八字方针”(革、水、密、风、护、管、教、查)综合管理措施,降低作业粉尘浓度,使之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2)改革工艺过程,选用不产生或少产生粉尘的工艺,采用无危害或危害较小的物料等;

(3)生产设备尽可能密闭,并和局部吸风系统相结合,使密闭系统保持一定负压,防止粉尘外逸;

(4)加强尘毒防护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正常运行;

(5)车间要加强个人防护和个人卫生的监督。

2. 有毒气体的防护、控制

(1)改进生产工艺,提高吸收处理和综合利用能力,改善生产环境;

(2)加强设备管理,搞好密封和防腐工作,防止有毒气体泄漏;

(3)在易发生有毒气体泄漏的设备附近设置安全警示牌;有毒岗位安全监察人员配备便携式有毒气体检测仪,有毒有害岗位配备救护器材,加强对职工的宣传教育,使职工认识到有毒气体的危害性,提高员工防护能力;

(4)在特殊危险岗位实行两人巡检和执行“一人作业一人监护”的安全制度;

(5)做好易燃有毒气体的回收处理,杜绝生产尾气和易燃气体的随意排放。

3. 高温的防护、控制

(1)制定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及时发放降温费用;

(2)不断采用先进技术,改革生产工艺,从根本上改善劳动条件;

(3)尽可能采用降温隔热措施,加强通风换气,并加强个人防护、监督。

4. 噪声的防护和控制

(1)严格执行工业噪声设计卫生标准,做好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查,控制和减少高噪声源;

(2)加强噪声作业场所的监测监督,噪声标准执行我国《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操作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8小时,噪声声级卫生限值为85dB (A )。对于操作人员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小时的场合,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接触时间减半,噪声声级卫生限值增加3dB (A )的原则,确定其噪声声级限值,但最高限值不得超过115dB (A ));

(3)合理规划厂区厂房,设置防护措施;

(4)应组织进行就业前体检,取得听力基础资料,对患有明显听觉器官、心血管及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者,不应安排其在高噪声环境下工作;

(5)高噪声场所的职工,上岗必须配戴防噪声耳塞或耳罩,加强个体防护;

(6)应根据检测结果建议有关部门采取厂区吸声、消声、隔声等措施,控制噪

声传播和反射,并定期组织对高噪声环境下工作的职工进行体检,发现听力损伤应及

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二条 防护用品、防毒器材及安全设备的管理

1. 防护用品、防毒器材及安全设备的选择

各单位应组织职工对所有生产操作、设备存在的危害进行识别,确定危害类别后,

选择和核定相应的防护用品、防毒器材及安全设备的种类和数量,报厂部予以配备,

同时应制订相应管理措施,尽可能降低职业健康危害。

2. 防护用品、防毒器材及安全设备的配备

专职安全员年底编制“劳动防护用品计划”;并根据车间上报应配备的防护用品、

防毒器材及安全设备数量进行配备,由供应负责采购。

3. 各单位根据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健康危害特点,检查、督促职工佩戴相应的个

体防护用品,防止各类职业健康危害的发生。

第十三条 现场急救和中毒抢救

1. 对有毒物质泄漏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设备和工作场所必须设置可靠的事故处

理装置和应急防护设施。

2. 专职安全员负责厂级职工中毒知识教育、现场自救和互救技能培训,监督和

检查各基层单位通过车间、班组安全活动、事故演练等多种方式进行二、三级应急知

识、技能培训,从而使基层人员掌握紧急情况下的急救知识和方法,如触电救护、烧

伤救护、溺水救护、机械伤救护、急性中毒救护、心肺复苏救护等。

第十四条 作业环境监测

委托市里有资质的机构对作业环境进行检测。

第十五条 职业性健康体检

1. 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职工体检周期

(1)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职工体检周期参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执行。

(2)同一作业场所同时存在多种毒物或危害因素,以危害最严重者确定体检周

期。

(3)已确诊为职业病患者,在脱离作业环境或离退休时,应进行离岗前职业性

健康体检。

2. 做好职工就业前及离岗前健康检查,并建档备案。对患有各类禁忌症者,不安

排其在相关岗位工作。

3. 做好职工健康监护工作。定期组织接触有毒有害因素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发现病症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五、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厂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类别:安全管理类 标准编号: YH.G03.01.0005—2008 标准名称: 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起草部门: 办公室 起草人:刘义 审核人: 车瑛琦 批准人: 苏 惠 发布时间: 2008.1.1 有效期: 3年 标准内容:

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 员工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进入现场严禁吸烟、带入火种,现场

不准使用手机。

2. 开车前必须认真检查各系统是否正常,确认正常方可开车生产。

3. 当班员工必须按规定定期巡查并认真如实做好记录,发生各种事故及异常现象及

时处理并同时上报有关领导。

4. 操作中严禁跑、冒、滴、漏,严禁将物料乱泼、乱倒,严禁野蛮操作。

5. 必须坚守岗位,严禁脱岗、睡岗、打闹、干私活,严禁酒后上岗,严禁在生产岗

位上吸烟。

6. 附则

1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厂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2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类别:安全管理类 标准编号: YH.G02.01.0009—2008

标准名称: 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管理制度 起草部门: 办公室 起草人:刘义 审核人: 车瑛琦

批准人: 苏 惠 发布时间: 2008.1.1 有效期: 3年 标准内容:

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按标准、规定发放劳动用品,特制定本

规定。

二、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厂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的管理与发放。

三、管理细则

第三条 职责

1. 专职安全员负责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的制定、修订和采购计划的报批(劳保

用品的种类、数量、厂家及质量标准) 以及标准以外的公用及临时劳动保护用品的审

批工作,并经常检查、监督劳保用品的进货标准及发放标准的执行情况。

2. 专职安全员可根据本厂实际情况及市场情况定期审查和修订劳保用品的发放

标准,并报厂长审批后方可执行,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修订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第四条 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与管理

1. 发给个人的劳动保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安全和健康的预防性辅助措施,是根据安

全生产的需要,按不同岗位(工种) 和不同劳动条件发放的,不得随意改变发放标准。

2. 发给个人的劳动用品,必须用在生产工作中。员工上岗必须穿戴发放的当期劳

动保护用品,在生产岗位严禁赤膊、穿裙子、穿高跟鞋,各级领导和安全员必须经常

检查,发现没有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或不正确使用劳保用品的人,应及时批评、

纠正并按其情节轻重给予50—100元罚款。

3. 由于个人没有按规定穿戴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而造成事故的,必须追究

事故责任者的责任,由此而损坏的个人劳保用品不予补发。

4. 劳保用品实行个人洗补、丢失应由个人付款补发的办法,但因抢险、抢修中被

损坏的个人护具,可凭本人所在部门证明,经专职安全员确认确无防护作用时(必须

是当期护具) ,方可发给新的护具。否则,须按该品原值参照使用年限折旧交款后,

方可领新的护具。

5. 员工在本厂内部调动,当月小件劳动保护不变,大件护具须在原岗位(工种)

护具使用的期满后,方可按新的岗位(工种) 标准领取。遇有特殊情况由专职安全员审

批。

6. 员工病、事假或工伤、脱产学习人员(三个月以上) 停发劳动保护用品。上班后

按休工时间顺延使用期限。小件劳保用品当月停发。

7. 各部门申请领取生产中公用的劳保用品,临时检修、抢修中劳动保护用品时,

由部门呈报计划,统一由安环处审批。使用部门必须建立公用管理台帐,要有记录、

编号并指派专人管理,确保公用劳保护具完好,任何人不得变相占为己有,如丢失应

及时申请补发,但补发费用应由丢失者负责,专职安全员定期检查。

四、附则

第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厂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类别:安全管理类 标准编号: YH.G03.01.0006—2008 标准名称: 职业卫生检查与奖惩制度

起草部门: 办公室 起草人:刘义 审核人: 车瑛琦 批准人: 苏 惠 发布时间: 2008.1.1 有效期: 3年 标准内容:

职业卫生检查与奖惩制度

一、检查层次

1、由公司领导负责,职业卫生领导小组参加,每季进行一次。

2、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人员每月一次

3、车间负责人,对本车间作业范围内,每周检查一次。

二、检查内容:

1、各职能部门、生产车间执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情况;

2、生产车间现场检查:生产车间的总体卫生状况, 生产车间警示标识,防护设

施运行情况,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运行情况,工人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

工人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工人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三、落实隐患整改

四、奖惩措施

五、附则

1、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厂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类别:安全管理类 标准编号: YH.G03.01.0007—2008 标准名称: 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

起草部门: 办公室 起草人:刘义 审核人: 车瑛琦 批准人: 苏 惠 发布时间: 2008.1.1 有效期: 3年 标准内容:

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

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根据

“统筹安排、量力而行”的原则,分别轻重缓急,以便集中力量及时解决严重影响职

工健康、安全的问题,制定本计划。

一、 依据

1、 国家法规、标准及上级主管部门、政府管理部门的指示、要求;

2、 针对职业病危害的主要原因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的改进措施;

3、 生产工艺的改进;

4、 职工的合理要求。

二、 事项、实施时间、实施部门和经费预算

1、 生产车间改造、生产工艺改进

2、 防护设施建设与维护、警示标识

3、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4、 工作场所卫生检测评价

5、 职业卫生宣传

6、 职业卫生培训

7、 职工健康监护

8、 职业病人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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