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区

山西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

(1989年11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通过,1990年7月1

日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发布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及森林公园(以下统称自然保护区)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自然保护区和地方自然保护区。地方自然保护区包括省级自然保护区、市(地)级自然保护区和县级自然保护区。

国家自然保护区的设立,由省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林业部备案。市(地)级和县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分别由市(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和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禁伐区、禁猎区的设立,应由县级林业厅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地)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 自然保护区的面积和区界,经批准确定后,应树立界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需变更的,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条 自然保护区实行分级管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市(地)级和县级自然保护区,分别同市(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七条 自然保护区可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编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管理机构或配备专人进行管理。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保护自然资源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制定自然保护区内的管理制度,保护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三)组织调查森林资源和主要保护对象的分布、数量,掌握其消长变化情况;

(四)进行植被、土壤、气象、生态等科学考察和研究,探索自然演变规律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途径;

(五)对珍稀动植物的生态进行观察、研究,负责珍稀动物资源的引种、驯化、保护和发展,拯救濒于灭绝的生物物种;

(六)加强社会协作,为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服务。

第八条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应统一规划和设计。未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立机构和修建设施。

第九条 凡进入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从事各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省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凡进入市(地)和县级自然保护区从事各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市(地)级和县级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外国人到本省境内的国家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须经林业部同意;到地方自然保护区活动,须经省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狩猎、垦荒、挖土、野外用火、采石、开矿、勘探以及其它影响自然资源、自然景观和污染环境的活动。

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可分为核心区和实验区。凡进入核心区进行观测研究或进入实验区进行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和驯化培育珍稀动物等活动的人员,均应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二条 居住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居民在保证自然资源不受破坏的情况下,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和统筹安排,可以在实验区国有林内开展林副业生产,按其收益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缴纳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资源保护费。

第十三条 严禁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生产性采伐。自然保护区需在本实验区国有林内进行科学试验性的抚育间伐和次生林改造的,应经省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得收入要全部交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监督使用,原则上百分之七十用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作为该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费用,百分之三十缴省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用于发展全省自然保护事业。

第十四条 自然保护区内的集体所有林的抚育或次生林改造,应按省政府有关规定,由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自然保护区按照采伐许可证批准的作业伐区设计文件,予以技术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程作业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有权制止其采伐作业。木材运出时,必须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加盖检验印记。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外地居民迁入自然保护区。鼓励自然保护区内居民迁出自然保护区。

第十六条 自然保护区可根据需要,经批准设立公安派出所,保护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国家财产,维护当地社会治安。

第十七条 自然保护区的科研项目,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筹协调作出规划,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自然保护区开展旅游活动,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规划和管理,旅游收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保护事业。

第十九条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保护管理费。保护管理费的项目和标准,由省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身携带自然保护区核发的入区证件;

(二)按批准项目和地点进行活动,不准擅自扩大活动项目和范围;

(三)爱护自然保护区设置的界标和科研宣传等设施;

(四)遵守自然保护区的有关规定,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对自然保护区管理事业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的,由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罚没收入全部上缴财政。

(一)在自然保护区内非法捕猎国家和省级保护动物或非法采挖砍伐国家和省级保护植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内捕猎其它野生动物和采挖砍伐其它植物、矿物的,没收其工具和所得物,并按非法所得物价值的二至三倍处以罚款;

(三)损坏自然保护区内设施的除赔偿损失外,并处以罚款;

(四)破坏自然保护区地被物的,按恢复地被物所需费用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并处罚款;

(五)在自然保护区室外吸烟、用火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六)拒绝、阻挠自然保护区工作人员检查和执行任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山西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自然保护区的类型

(一)国际上的保护区分类

自从1872年美国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自然保护区—黄石公园以来,全世界各国都陆续建立了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由于保护对象的不同、管理目标的不同和管理级别的不同,使各国在保护区的名称上也是五花八门,各有特色。除去在城市中建造的人为公园外,全世界与自然界有关的保护区名称,据初步统计为44种,它们是:

1、保护区 Anthropological Reserve 23、自然生物保护区 Natural Biotic Reserve

2、生物保护区 Biological Reserve 24、自然景物保护区 Natural Landmark

3、保护区 Biosphere Reserve 25、自然纪念地

Natural Monument

4、鸟类保护区() Bird Sanctuary 26、自然保育区

Nature Conservation Reserve

5、保护区 Conservation Area 27、

Nature Park

6、保护公园 Conservation Park 28、自然保护区

Nature Reserve

7、联邦生物保护区 Federal Biological Reserve 29、公园

Park

8、动植物保护区 Fauna and Flora Reserve 30、景观保护区

Protected Landscape

9、动物保护区 Fauna Reserve 31、保护区域

Protected Region

10、森林和动物保护区 Forest and Fauna Reserve 32、省立(级)公园

Provincial Park

11、森林保护区(禁伐区) Forest Sanctuary 33、保护区

Reserve

12、狩猎动物保护区 Game Reserve 34、

Resource Reserve

13、狩猎动物禁猎区 Game Sanctuary 35、科学保护区

Scientific Reserve

14、受管理的自然保护区 Managed Nature Reserve 36、州立(级)公园

State Park

15、受管理的资源区 Managed Resources Area 37、严格的自然保护区

Strict Nature Reserve

16、管理区 Multiple Use Management Area 38、严格的保护区

Strict Reserve

17、国家动物保护区 National Fauna Reserve 39、野生生物管理区

Wildlife Management Area

18、 National Forest 40、野生生物保护区

Wildlife Reserve

19、国家狩猎动物保护区 National Game Reserve 41、避难区

Wildlife Refuge

20、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National Nature Reserve 42、野生动物禁猎区

Wildlife Sanctuary

21、 National Park 43、原野地

Wildness Area

22、自然区 Natural Area 44、地 World Heritage Site

为了解决保护区类型各不相同的问题,国际自然和自然保护联盟(IUCN )的保护区与国家公园委员会(CNPPA )于1978年提出了保护区的分类、目标和标准。这个报告提出10个保护区类型,它们是:

1、科研保护区/严格的自然保护区 6、保护性景观

2、受管理的自然保护区/野生生物禁猎区 7、世界自然历史遗产保护地

3、生物圈保护区 8、保护区

4、国家公园与省立公园 9、人类学保护区

5、自然纪念地/自然景物地 10、多种经营管理区/资源经营管理区

1984年CNPPA 指定一个专家组开始修改保护区的分类标准,经过多次的讨论和完善,1993年IUCN 形成了一个“保护区管理类型指南”。指南中将保护区类型最后确定为6种:

1、自然保护区/荒野区 4、生境/物种管理区

2、国家公园 5、受保护的陆地景观/海洋景观

3、自然纪念地 6、受管理的资源保护区

“保护区管理类型指南”不仅解释了6种保护区名称的含义,同时还规定了各类型保护区的管理目标和指导原则。这个分类标准虽然在世界各国仍有分歧和争议,但IUCN 通过为保护区划分类型来强调保护区的类型要以保护目标为分类依据。

(二)中国的保护区分类

中国的自然保护区类型是自然保护区逐步发展中建立的,最早建立的自然保护区(1956年的广东鼎湖山,1957年的福建万木林,1958年的云南勐养、勐腊,黑龙江丰林等自然保护区)都是森林类型自然保护区。随着自然保护区数量的增加,保护区的保护对象也由原来仅是森林类型慢慢扩大到森林、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类型。1980年底全国共建72处自然保护区,保护区的类型有两种生态系统类型(森林生态系统和湿地生态系统)和野生动物类型和野生植物类型以及地质遗迹类型自然保护区五种。进入20世纪80年代,中国自然保护区进入快速发展的第一个阶段,自然保护区的类型也在逐步扩

大,除上述提到的五种以外,又出现了荒漠生态系统、草原生态系统、海洋生态系统和古生物化石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归纳起来有四大类型:

1、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

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是对各类较为完整的自然生态系统及其生物、非生物资源进行全面的保护。就生态系统而言,有陆地生态系统和海洋生态系统两部分。陆地生态系统中,有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岛屿等类型,其中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在划定自然保护区时,首先考虑它应含有属于不同自然地带典型而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同时又具有一些珍稀、濒危动植物种或自然历史遗迹等其它成分。另外,还包括一些生态系统已遭到破坏,亟待恢复或更新演替的有价值的典型地区。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的面积一般都比较大,保护、研究的对象比较多。如吉林的长白山、福建的武夷山、云南的西双版纳、陕西的太白山和新疆的哈纳斯保护区等。

2、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各种珍稀动物及其主要栖息、繁殖地或其它有科研、经济、医学等特殊价值的野生动物为主要保护对象而建立的特别保护区。如四川卧龙大熊猫保护区、江西桃红岭梅花鹿自然保护区、海南南湾猕猴自然保护区和安徽扬子鳄自然保护区等。

3、野生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它们是保护以我国珍贵稀有的野生植物物种和典型、独有和特殊的植被类型为主要对象的特别保护区。如四川金佛山银杉保护区、新疆巩留野核桃保护区、四川攀枝花自然保护区等。

4、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

地球形成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变化,其内部一直处于不断的运动之中,形成冰川、火山、岩溶、温泉、洞穴等多种多样的自然历史遗迹,这对于人类了解自然界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就是对一些因自然原因形成的,有特殊价值而需要采取保护措施的非生物资源地区。如黑龙江五大连池温泉保护区、吉林伊通火山群保护区和天津蓟县地质剖面保护区等。

1985年国务院批准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中提出了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概念。

1993年国家环保局批准了《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并设为中国的。该分类根据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对象,将自然保护区分为三个类别九个类型:

类 别

类 型

自然生态系统类

森林生态系统类型

草原与草甸生态系统类型

荒漠生态系统类型

内陆湿地和水域生态系统类型

海洋和海岸生态系统类型

野生生物类

野生动物类型

野生植物类型

自然遗迹类

地质遗迹类型

古生物遗迹类型

目前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分类只是按照保护对象划分,而没有按照管理类型划分,因此与IUCN 的划分标准和世界大多数国家类型划分有很大的不同。国内一些专家学者和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已开始研究和讨论按管理类型来划分中国的自然保护区。

东经112º54ˊ

山西省八

缚岭自然省级

保护区 榆次区东南部山地 15″—113º5ˊ6″北纬37º23ˊ

42″—37º33ˊ

59″ 15267

晋晋中

八缚岭 市榆

次区 20 森林生态系统及金钱森林15267 省级 20020620 豹 生态 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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