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科龙电器虚假会计信息案

科龙电器虚假会计信息案

一、事件背景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科龙电器,原名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6月21日改现名,其分别在深圳和香港两地上市,所谓A+H股,深圳证券交易所代码000921,香港联合交易所代码0921.HK。

科龙电器案故事源远流长,最早可以追溯到2004年8月10日,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郎咸平在上海学术讲坛质疑并揭露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董事长顾雏军相关财务造假事件开始,其后,科龙电器案一直为投资者、监管机关和新闻媒体的关注,热点频仍、纷纷扬汤,新闻连连: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被指造假,上海严律师自荐做公司独立董事,顾雏军被提起公诉而判刑,海信集团入主科龙,维权律师组织声势浩大的“维权团”,诉讼科龙电器的进程一折三波即从中止立案到开庭审理到和解结案。

2005年5月9日,中国证监会进驻科龙电器公司,正式对科龙电器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展开立案调查。2006年7月5日,科龙电器发布公告,宣布中国证监会因其违反证券法,作出证监罚字(2006)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认定,科龙电器从2002年至2004年,采取虚构主营业务收入、少计坏帐准备、少计诉讼赔偿金等手段编造虚假财务报告,导致科龙电器2002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11996.31万元,2003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11847.05万元,2004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14875.91万元;认定科龙电器2003年年度报告现金流量表披露存在重大虚假记载;认定科龙电器从2002年至2004年未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等重大事项,也未披露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购买商品等关联交易事项。据此,对科龙电器处以60万元罚款;对顾雏军处以30万元罚款;对严友松、张宏、刘从梦等各处以20万元、10万元不等的罚款。

由此,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科龙电器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追回相关的损失。科龙电器案可诉被告包括(不限于此):科龙电器公司;顾雏军、刘从梦等原董事、高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存在失职的原监事会成员和独立董事;进行审计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等。

2006年4月9日,来自全国22个省市的65位律师共同组成了“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全国律师维权团”,发表了《行动宣言》,为各位权益受损的科龙电器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7月22日,在江苏无锡召开“科龙、德勤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法律问题研讨会”,通过了《科龙案无锡会议共识》,维权团推选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陶雨生律师为召集人。11月25日,在上海市法学会与上海市律师协会共同举办的“2006上海金融法论坛——金融侵权问题研讨会”上,专门专题讨论了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中的会计、审计责任问题”。

2006年7月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对科龙电器行政处罚后的第一时间,已有深圳、上海的两位律师代理科龙电器投资者向广州中院起诉。不久,有关案件为该院所受理。但其后不久,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延长以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为被告的民商事案件暂缓受理、暂缓审理、暂缓执行期限的通知》,故广州中院宣布因故暂缓受理科龙电器民事赔偿案件。2007年4月4日,广州中院通知有关代理律师,恢复受理科龙电器民事赔偿案件。同

日,“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全国律师维权团”也

向各位权益受损的科龙电器投资者发出了《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受理科龙电器证券民事赔偿案后致科龙电器投资者的声明函》。

同期,科龙电器原董事长顾雏军等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和编制虚假财务报告被逮捕并被提起刑事诉讼,2006年11月初,顾雏军刑案在佛山中院开庭,顾雏军当庭认为其虚假陈述是因德勤逼迫所致。次日,德勤对顾雏军的表述发表了一个否定性声明。后来,顾雏军之后的科龙电器新任领导班子,也委托毕马威公司对德勤的审计报告进行再审查,结论是存在四大问题。可是,中国证监会或财政部,对此均未表态,也未公布过对德勤的调查结论。

经过一年半左右时间的审理,佛山中院于2008年1月30日对顾雏军案作出一审刑事判决,顾雏军因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被判10年有期徒刑(被判12年执行10年),并处罚款680万元。同案另外8名被告亦均领刑。顾雏军的有期徒刑期限的幅度尚在意料之中,刑事罚金相对讲是比较高的,在我的记忆中,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刑事诉讼案的罚金一般都有限,这次,顾雏军案的刑事罚金可属比较高的。

一审判决后,顾雏军等人不服,向广东高院提出上诉。又经过一年多的审理,2009年4月9日,广东高院对顾雏军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于终审结果,顾雏军旋即向最高院申诉,并表示,无力支付法院判决应交付的罚金。顾雏军,这样一位风云一时的企业家,竟以这种悲剧方式告别企业生涯而落幕。 而在2006-2007年间,海信集团入主科龙电器并成为第一大股东,顾雏军所持科龙电器股权亦转让给海信,科龙电器也由此进入崭新的海信科龙时代。

2007年中,我把我所代理的大部分案件送到了广州中院立了案,鉴于德勤一直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所以,在起诉时我没有德勤列为共同被告,主要想法是等待行政处罚将来出台后再追加,但这一追加一直没有机会产生。立案后,还有过一段小插曲,2007年9月初,我接到广州中院法官来电,称科龙电器向法院提出要求追加顾雏军、刘从梦等四名自然人为该案被告,向我征询意见是否同意,我表示拒绝,我认为,科龙电器要求追加,只是想延缓开庭时间而已。我的考虑是:其一,追加顾雏军、刘从梦等,会降低法院的审判效率,使审理周期更长,其中三名自然人仍被押在佛山看守所,故送达过程会比较繁琐;其二,顾雏军已不持有的科龙电器股权,在这种情况下,追加顾雏军虽无在法律程序上的限制,也是原告在民事诉讼权利,但在今后的执行上缺少实际意义;其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或者应当追加被告的范围是发行人或上市公司,而不是像顾雏军这样的责任人。

2008年10月30日,科龙电器案第一批案件在广州中院开庭审理,为廖照文等4名股东分别诉科龙电器、德勤、顾雏军、严友松、张宏、刘从梦等四案,共计诉请19.36万元,原告律师为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郑名伟。

在庭审中,科龙电器不同意原告提出的以2005年5月9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认为应以2004年8月11日郎咸平发表《格林柯尔:在国退民进的盛宴中狂欢》一文之日,且原告诉请中没有考虑系统风险,夸大了科龙电器方面,主要责任在德勤。科龙电器最后表示:“对上述案件中的诉讼请求表示理解,各项案件已经进入了司法诉讼程序,本公司愿在法律框架内以最大诚意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科龙电器当时的这一立场,为以后的全面和解奠定了基础。

因顾雏军无法出庭,其代理人直接向法庭要求中止审理该案,并认为顾雏军无过错。其他三名科龙电器前董事也同样表示,自己不应责。其中,严友松的代理人认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以2006年7月4日即中国证监会对科龙电器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布之日。

而德勤则认为,自己已尽职,并大量对科龙电器的审计工作底稿来证明,认为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时,既没有与科龙电器前管理层进行过串通,也不存在故意的行为,并且遵守了职业的守则,不存在过失,认为“科龙电器报表中的虚假成分,为前管理层精心舞弊的结果,德勤未能发现,并非德勤的责任,任何技术都有其局限性。而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中的免责条款,德勤已经尽职,符合免责条款中的规定。”同时,德勤认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05年8月3日即媒体公布中国证监会对科龙电器调查结果之日。

在庭审的大部分时间里,发生了奇特的一幕,作为被告的德勤,始终是原告和其他被告一致攻击的对象。

二、事件主题

三、事件细节

经查明,科龙电器披露的2002年、2003年、2004年年度报告存在以下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等违法事实:

一、2002年至2004年,科龙电器采取虚构主营业务收入、少计坏账准备、少计诉讼赔偿金等手段编造虚假财务报告,导致其2002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11,996.31万元,2003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11,847.05万元,2004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14,875.91万元。

(一)2002年至2004年,科龙电器通过对未真实出库销售的存货开具发票或销售出库单并确认为收入的方式虚增年度报告的主营业务收入、利润

1.2002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40,330.54万元,虚增利润11,996.31万元 2002年12月,科龙电器通过其17家销售分公司向广东东莞泰林贸易有限公司等81家单位开具发票或销售出库单,并确认收入40,330.54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事实上,上述开单、开票并确认收入的商品并无真实交易,相关存货实物封存于科龙电器的仓库而未发送给客户。同时,科龙电器虚转销售成本29,724.53万元和安装维修费用1,735.94万元,并少计提存货跌价准备3,126.24万元。上述行为导致科龙电器 2002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11,996.31万元。

2.2003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30,483.86万元,虚增利润8,935.06万元 2003年11月至12月,科龙电器向合肥市维希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维希)开具发票或销售出库单并确认收入30,483.86万元。事实上,上述开单、开票并确认收入的商品并无真实交易,相关存货实物封存于科龙电器的仓库而未发送给客户。同时,科龙电器虚转销售成本20,321.36万元和安装维修费用1,792.55万元,并少计提存货跌价准备565.11万元。上述行为导致科龙电器2003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8,935.06万元。

3.2004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51,270.29万元,虚增利润12,042.05万元 2004年,科龙电器及其16家销售分公司向合肥维希、武汉长荣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长荣)等66家客户开具发票或销售出库单并确认收入51,270.29万元。事实上,上述开单、开票并确认收入的商品并无真实交易,相关存货实物封存于科龙电器的仓库而未发送给客户。同时,科龙电器虚转销售成本36,331.49万元和安装维修费用3,142.82万元,并少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46.07万元。上述行为导致科龙电器2004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12,042.05万元。 (二)2003年至2004年,科龙电器通过虚构与珠海德发空调配件有限公司、珠海隆加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废料销售业务虚增年度报告的利润

1.2003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2,002.52万元

2003年12月24日,江西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科龙电器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科龙)将900万元资金划入珠海德发空调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德发),2003年12月26日,珠海德发将900万元资金划入广东科龙配件有限公司(科龙电器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科龙配件)作为支付废料购买资金,科龙电器伪造了废料出仓单等凭证,确认科龙配件其他业务收入903.61万元。2003年12月24日,江西科龙将1,100万元资金划入珠海隆加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珠海隆加),当月,珠海隆加向广东科龙冰箱有限公司(科龙电器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科龙冰箱)、广东科龙空调器有限公司(科龙电器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科龙空调)分别汇入600万元、500万元作为支付废料采购款。科龙电器伪造了废料出仓单等凭证,确认科龙冰箱其他业务收入599.41万元,确认科龙空调其他业务收入499.5万元。上述行为导致科龙电器2003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2,002.52万元。

2.2004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2,833.86万元

2004年12月15日,江西科龙划款1,760万元至珠海隆加,划款1,240万元至珠海德发。当月,珠海隆加分别向科龙冰箱、广东科龙冷柜有限公司(科龙电器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科龙冷柜)和科龙空调汇入资金945万元、260万元、555万元。科龙电器伪造了废料出仓单等凭证,确认科龙冰箱其他业务收入945.32万元,确认科龙冷柜其他业务收入262.85万元,确认科龙空调其他业务收入556.07万元。当月,珠海德发向科龙配件汇入503万元,科龙电器伪造了废料出仓单等凭证,确认科龙配件其他业务收入489.84万元,并计提坏账准备157.22万元;珠海德发还向科龙电器汇入737万元,购买报废空调样机,科龙电器直接冲减2004年的样机费用737万元。上述行为导致科龙电器2004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2,833.86万元。

(三)2003年,科龙电器通过少计坏账准备虚增年度报告的利润

科龙电器将2003年期末对广州市海珠区腾遥电器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余额122.14万元和对东莞市虎门供销社粤华家电公司应收账款余额-472.1万元合并进行账龄分析,少计提对广州市海珠区腾遥电器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122.14万元。科龙电器将2003年期末对深圳市新楚源电器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余额476.46万元与应收电白县水东远东家电商场余额-51.19万元合并进行账龄分析,且部分账龄划分错误,少计提对深圳市新楚源电器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70.14万元。科龙电器将对顺德市龙涌五金交电有限公司账龄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全部划分为三个月以内账龄,少计提坏账准备262.97万元。科龙电器将对大庆海浪物资贸易公司2003年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全部作为三个月以内账款,少计提坏账准备60.3万元。上述行为导致科龙电器2003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515.55万元。

(四)2003年,科龙电器通过少计诉讼赔偿金虚增年度报告的利润

2003年12月10日至16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科龙电器与部分员工劳动的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系列终审判决,判定科龙电器应当向227名员工支付生活补助费、案件受理费用等共计393.92万元,科龙电器未将上述费用计入2003年损益。上述行为导致科龙电器2003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393.92万元。

二、科龙电器2003年年度报告现金流量表披露存在重大虚假记载。

2003年,科龙电器将产品在科龙电器及其子公司之间互相买卖,并以此贸易背景开具银行承兑票据和商业承兑票据到银行贴现,获取大量现金。科龙电器的现金流量汇总表并未如实反映上述现金流。经统计,科龙电器2003年年度报告合并现金流量表少计借款所收到的现金 302,550万元,少计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213,573万元,多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88,976万元。

三、科龙电器2002年至2004年未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等重大事项,也未披露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购买商品等关联交易事项。

(一)科龙电器2002年年度报告未披露维修保证金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2002年9月,科龙电器变更了维修保证金会计核算政策。科龙电器未在2002年

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影响数。

(二)科龙电器对涉及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原顺德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格林柯尔)所持科龙电器股份的重大事项未履行临时报告和公告义务,也未在200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2004年10月11日,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格林柯尔采购中心(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格林柯尔)与中国农业银行深圳罗湖支行(以下简称罗湖农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广东格林柯尔为深圳格林柯尔在该行最高额为26,000万元的债务提供担保,在该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内,广东格林柯尔保证其持有的科龙电器26.43%股份不得向第三方质押、转让或作出任何其他处分;如果违反约定,深圳格林柯尔须将未结清银行承兑汇票及未结清信用证的保证金提高至100%。根据上述保证,罗湖农行对开票、开证收取的保证金比例为20%。科龙电器对上述重大事项未履行临时报告和公告义务,也未在200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三)科龙电器2002年、2003年年度报告未披露江西科龙与关联方江西格林柯尔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格林柯尔)共同投资的事项,2003年、2004年年度报告未披露使用关联方巨额资产的事项

2002年5月,江西格林柯尔与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签订《进区协议》,约定开发区“全力支持格林柯尔资本公司兴办格林柯尔―科龙家电工业项目”。2002年10月,江西格林柯尔作为投资主体兴建厂房,江西科龙作为投资主体在上述厂房内投巨资兴建十二条空调生产线,并于2003年11月投入试生产,当年产量4,000多套,2004年产量达30多万套。科龙电器未在2002年、200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共同投资事项,也未在2003年、200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关联方资产的事项。

(四)科龙电器2004年年度报告未披露珠海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科龙)与关联方珠海格林柯尔(工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格林柯尔)共同投资事项

2003年5月18日,顺德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签订《格林柯尔工业园项目协议书》。根据该协议,2003年9月24日,珠海格林柯尔成立,2004年2月,珠海科龙成立。此后,珠海格林柯尔在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青湾工业区内修建厂房,珠海科龙在此厂房内投资建设冰箱生产线及相关设备。科龙电器未在200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

(五)科龙电器对向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菱电器)采购冰箱等产品791.39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未履行临时报告和公告义务,也未在200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2003年5月2日,科龙电器与美菱电器签定《OEM产品生产合同》,约定科龙电器在2003年8-12月期间向美菱电器采购冰箱等产品共计791.39万元(含17%增值税)。2003年5月29日,顺德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合肥美菱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签署协议,受让该公司持有的美菱电器20.03%股份,成为美菱电器第一大股东。7月5日顾雏军担任美菱电器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依据上述合同,科龙电器实际支付货款701.14万元,截至2004年12月31日尚有90.25万元未支付。科龙电器对上述关联交易未履行临时报告和公告义务,也未在200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六)科龙电器对科龙空调从江西科盛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盛工贸)购买格林柯尔R411C制冷剂的关联交易事项未履行临时报告和公告义务,也未在2004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2004年10月25日,科龙空调与关联方科盛工贸签订购买95吨制冷剂协议,11月22日,科盛工贸将95吨格林柯尔R411C制冷剂送达科龙空调仓库,2005年4月6日,科龙电器支付货款1,282.5万元。科龙电器对上述事项未履行临时报告和公告义务,也未在200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四、事件结果

2006年7月5日,科龙电器发布公告,宣布证监会对其虚假陈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对科龙电器以及当时公司负责人顾雏军等处以数十万元不等的罚款。

五、我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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