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
消防验收管理规定
(2013年版)
南京地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二Ο一三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相关单位消防工程职责 .............................................................. 4
第三章 消防验收流程第一章 总则 ...................................................... 7
第四章 附 则 ...................................................................................... 8 附件 1 .................................................................................................. 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南京地铁建设工程质量控制,明确参建各方
在消防验收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地铁工程顺利通过消防验收,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等要求,结合南京地铁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京地铁青奥四线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成立南京地铁消防验收工作领导小组。
第四条 有关名词解释
业 主:指南京地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建设公司)
承包商:指业主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的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的单位。 监理单位:指业主委托的负责工程监督管理的单位。
法制科:指南京市公安消防局防火处法制科(北京西路1号9楼)(简称法制科),负责对消防产品和装修材料的审查、现场查验、见证抽样封样等。
验收科:指南京市公安消防局防火处验收科(北京西路1号9楼)(简称验收科),负责对地铁消防工程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出具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消防检测中心:指受业主委托承担本工程消防检查检测相关服务的、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技术服务机构。
第五条 消防验收的主要内容
1、具体验收对象包括地铁在建新线各车站、区间、车辆段及停车
场、控制中心、主变电站等。
2、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
消防水源等;
3、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4、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5、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6、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7、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
8、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9、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1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11、建筑内部装修;
12、建筑灭火器配置;
13、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安全的其他内容;
14、查验消防产品有效文件和供货证明。
第六条 消防验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江苏省消防条例》
3、《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
4、《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50490-2009)
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6、《江苏省商业建筑设计规范》(DGJ32/J 67-2008)
7、《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
8、《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1995,2005版)
9、《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43-2002)
1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2005)
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2007)
12、《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2007)
13、《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2006)
14、消防设计文件、图纸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15、其它相关国家、行业、地方规范、标准、规程等。
第二章 相关单位消防工程职责
第七条 业主方的职责
业主方作为地铁建设工程的主要管理和执行主体,对消防工程管理工作承担全面管理职责。
1、车站设备处职责
(1)协调消防验收工作的各方关系;
(2)根据试运营工期要求,制定消防验收计划,与消防部门商定
消防验收程序、时间和内容;
(3)向消防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提交申报资料,按照规定办理相
关报验手续,取回验收意见书并整理归档;
(4)牵头通知总工办、质安处、BT项目部、现场项目部、系统设
备处、运营公司,并由各处室组织参建单位参加,陪同消防局验收人员
进行现场消防验收和整改问题复验;
(5)牵头对消防部门提出的整改问题进行整理和回复,并上报消
防验收工作领导小组,由消防验收工作领导小组以协调会或直接发文的方式下发各相关部门,整改落实。
2、质安处职责
(1)协调消防检测工作的各方关系,通知消防检测中心参加消防
验收,配合消防部门现场验收和复验;
(2)根据《消防设施及消防产品、装修材料检测管理规定》的相
关要求和消防验收计划,及时将消防检测报告及相关资料汇总后交给车站设备处。
3、总工办职责
(1)协调消防部门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
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合格意见书》;
(2)协调和组织设计人员参加消防验收和复验,准备相关设计资
料,现场解答设计方案。
4、现场项目部、BT项目部和系统设备处职责
(1)协调和组织承包商、监理单位配合消防验收工作;
(2)督促承包商、监理单位及时对消防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
改并回复。
5、运营公司
参加并配合消防联调、消防检测和消防现场验收。
第八条 设计单位职责
1、设计文件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相关设计变更应符合相关规范、
标准的要求;
2、配合业主、消防部门做好消防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 承包商职责
1、按设计文件、国家规范标准进行工程施工;
2、积极配合消防部门的现场验收工作,并对提出的问题认真落实
整改和回复。
3、提前做好消防验收的准备,及时提交各项资料。
第十条 监理单位职责
1、负责对现场的施工质量及进度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协调各承包商之间的工作。
3、配合消防部门的现场验收工作,并对提出的问题负责督促承包
商整改。
4、配合做好消防验收工作,提前准备好验收资料。
第十一条 消防检测中心职责
1、负责对各站点进行消防检测并分别出具加盖CMA标识的检测报
告,及时上网报消防部门,并提交质安处纸质报告,备消防报验使用;
2、协助业主与消防部门沟通、协助业主准备验收申报资料,准备
验收器具,配合做好现场消防验收工作。
第三章 消防验收流程
第十二条 消防验收流程
1、验收前准备工作
(1)消防指导:由车站设备处牵头通知质安处、总工办、各现场
项目部、BT项目部、系统设备处,并由各处室组织参建单位参加,陪同消防部门验收人员参观典型站,介绍车站消防系统概况,告知工程进度、商定验收计划。由消防检测单位做好本次消防指导记录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监督相关施工单位整改落实并上报。
(2)消防检测和材料报验工作:由质安处牵头组织新线消防检测
和材料报验工作,详见《消防设施及消防产品、装修材料检测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3)申请消防验收:车站设备处牵头向南京市公安消防局申请消
防验收,申报资料目录见附件1。
2、消防验收
车站设备处协调与消防部门商定消防验收时间、地点,并通知相关
部门和参建单位做好准备,具体验收程序如下:
(1)验收前会议:参加验收的各单位介绍情况。建设单位介绍工
程概况和自检情况,设计单位介绍消防工程设计情况,施工单位介绍工程施工和调试情况,监理单位介绍工程监理情况,检测单位介绍检测情况。
(2)分组现场检查验收:参验单位陪同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和测试,消防检测单位准备测试仪器,设计人员配合检测单位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3)汇总验收情况:各小组分别对验收情况作汇报,将初步意见向建设、施工、设计等参加验收单位提出,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消防检测单位负责本次消防验收记录。
3、整改问题复验
根据消防验收记录的具体内容,由建设公司消防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召集相关部门和参建单位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间。整改完成后,由建设公司车站设备处与消防部门商定复验时间、地点,并提前通知相关部门和参建单位做好准备,具体复验程序同消防验收。
4、由建设公司车站设备处汇总资料提交到南京市公安消防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出具回执取回验收意见书,并整理归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南京地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车站设备处负责实施监督,并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
申请消防验收资料目录
1、验收申请报告(A4纸打印、盖公章);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要求内容填写齐全,封面加盖建设单位印章);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签署验收意见加盖公章);
4、审核意见(复印件即可);
5、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6、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法制科材料抽检);
7、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8、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9、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10、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竣工图、《建筑工程消防产品使用情况登记表》、《建筑钢结构防火涂料施工记录表》、《防火涂料涂装工程消防竣工验收记录表》、民用建筑外墙保温采用的施工、监理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