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一级开发

土地一级开发

一、我国土地一级开发产生的背景1.土地储备制度的建立,为土地一级开发提供了制度基础。

2.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建设和发展迅速,迫切需要新型的土地开发模式。

3.我国房地产企业发展迅速,已经具备了承担土地一级开发的能力。

二、我国土地一级开发的发展历程从全国范围来看,土地一级开发大约经历了三个阶段:

1.萌芽期(1996年至1999年)

这一阶段,文献或文件尚未明确提出“土地一级开发”的概念,因此人们对土地一级开发的概念还不是很明确。1996年上海、杭州等地率先开展的土地整理活动,可以说是土地一级开发的雏形。1999年以前,土地储备工作主要还停留在由开发商和用地单位自由组合阶段。土地一级开发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尚未出台。按照当时的供地程序,开发商以协议出让或先划拨后补办协议出让手续的方式取得现状土地,自行进行征地、拆迁和大市政建设后,再开发建设房屋。可以看出这一时期土地储备开发工作还比较混乱,土地一级开发和房地产开发均由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商来完成。

2.发展期(1999年至2002年)

这一阶段是土地一级开发走向正规的发展过渡阶段。由于经营性

用地“招拍挂”制度的实施,协议出让土地逐渐减少,开发商拿地的门槛和难度越来越高,一些开发商迫于市场化的竞争压力,开始转向专门从事土地一级开发,这些公司的主要任务就是在完成具体地块的土地一级开发(包括征地、拆迁和基础设施建设等)之后将土地交还给政府,再由政府统一向社会出让熟地。但在这个时期,土地一级开发公司主要是通过政府划拨等形式来确定取得土地,虽然针对性和专业性比较强,但由于缺少市场竞争,使得土地一级开发工作未能达到理想的效果。这种情况的典型案例是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土地一级开发中,成立了北京科技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科技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土地一级开发公司,其各自以划拨方式取得了一定范围的土地,进行征地、拆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后,分别由政府以协议或公开方式出让土地。

从全国范围来看,这一阶段的另一个明显特点是:由于土地储备开发工作逐渐升温,有条件的城市大都建立了土地储备制度,成立了土地储备机构,并由土地储备机构专门承担土地一级开发工作。

3.规范期(2002年至2006年)

为规范土地一级开发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满足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用地需求,各地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陆续出台了一些地方文件,对土地一级开发的组织实施、合同监管、项目验收、资金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北京市2002年出台的《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和政府以招标方式选择土地一级开发公司,并委托其实施土地一级开发,在将土地开

发为熟地之后以公开方式向社会供应。可以说,北京市出台的一些土地一级开发文件对全国的土地一级开发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全国范围内的土地一级开发工作也逐渐步入正轨,其中土地开发方式的改革成为各地工作重点,目标就是要建立体现政府土地所有权以及符合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土地一级开发新模式。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更为细化的文件的出台,土地一级开发工作将会朝着开发模式的合理化、市场化,开发过程的规范化、透明化方向发展。以北京市为例,近期《关于加强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招标投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融资方案》等文件正在酝酿或将要出台,这将进一步推动北京乃至全国土地一级开发工作的发展。

三、土地一级开发的内涵界定

1.土地一级开发的定义

土地一级开发,是指由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企业,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乡村集体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并进行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的建设条件(熟地),再对熟地进行有偿出让或转让的过程。(房地产开发商拿土地盖房子属于二级开发)

2.土地一级开发内涵的三要素

从内涵上看,土地一级开发除了是一个以“生地变熟地”为主要特点的工程过程之外,还具有以下三个要素:

(1)权属流转的过程。土地一级开发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属的转移和流动的过程。

(2)利益协调的平台。土地一级开发体现着以土地为载体的国家、企业(一级开发企业)和经济个体(包含原用地企业、城市居民和农村农业生产者)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是三者利益协调的平台。

(3)调控土地的手段。土地一级开发是政府运用土地供应规模与节奏调控土地市场的重要手段。

四、土地一级开发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与联系1.与城市经营的区别和联系

城市经营是指对构成城市空间资源、功能载体的自然资本、人力资本及其相关延伸资本(如道路、广场冠名权)等进行集聚、重组与运营,从而获得收益的行为。由城市经营与土地一级开发的定义可以看出,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以土地一级开发为核心的城市土地经营是城市经营的重要内容之一。

2.与城市开发的区别和联系

城市开发的对象不仅包括城市土地,而且包括城市矿产资源、无形资产、人力资源等。而城市土地一级开发的对象则是土地。二者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同时土地一级开发又具有上述三方面更深层次的内涵。

3.与土地储备的区别和联系

土地储备是指城市政府或政府授权的储备机构,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市场机制,通过收购、收回、征用、置换等方式,从分散的土地使用者手中将土地集中起来,组织进行前期开发,并根据城市发展需要有计划地将土地投入市场的制度。

可以看出,一方面,在我国土地储备制度刚建立时,城市土地多以生地出让为主,这种情况下,土地储备是不包含土地一级开发的;而对于如今推广储备土地的熟地出让,土地一级开发是土地储备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从实践中来看,土地一级开发的内涵在不断扩大,一级开发主体不仅涉及土地开发环节,还涉及土地取得的环节,在这种情形下,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土地一级开发大致等于没有储备期的土地储备。

4.与土地开发的区别和联系

土地开发有狭义和广义两个层次,狭义的土地开发是指对未利用土地的开垦;广义的土地开发,既包括对未利用土地的开垦,也包括对已开发利用土地进行追加投资和劳动、实现集约利用的行为,如对工矿废弃地的复垦、农村闲散地的开发、中低产田和旧城区的改造等。在城市中,土地开发有一级和二级之分,土地二级开发通常是指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是土地一级开发与二级开发的分界点,供应之前的开发属一级开发,之后为二级开发。

5.与土地整理的区别和联系

土地整理源于早期对农用地的平整等等,随后此概念也用于建设

用地。土地整理更多的是一种工程物理变化过程,而土地一级开发除了工程特征之外,还涉及产权的流转、资金的循环、利益分配以及政府调控等等。由此可见二者在内涵上有较大的区别。

五、开发流程

(一)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在征得区县和乡镇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向市国土局提出土地一级开发申请。

(二)市国土局受理申请并进行土地开发项目预审。

(三)通过土地预审的项目,根据项目的性质,委托市、区县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土地储备开发实施方案,开发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待储备开发地块的范围、土地面积、控规条件、地上物状况、储备开发成本、土地收益、开发计划、实施方式等。

(四)编制了开发实施方案的项目上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环保等部门参加的联审会,通过会审,对建设项目土地一级开发的实施方案中土地、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建设资质、交通及环保等条件提出原则意见。

(五)通过联审会的项目确定土地开发主体

1、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土地开发的,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及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其中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负责土地开发具体管理的,开发企业的管理费用不高于土地储备开发成本的2%。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企业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与中标开发企业签订土地一级开发管理委托协议。

2、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实施土地开发的,由开发企业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和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招标底价包括土地储备开发的预计总成本和利润,利润率不高于预计成本的8%。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开发企业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与中标开发企业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

(六)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向市规划部门办理规划意见,向市国土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核准手续,涉及交通、园林、文物、环保和市政专业部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七)如果开发项目涉及新增集体土地办理农用地征收、农转用手续或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获得市人民政府的批准。

(八)在取得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后由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到相关委办局办理征地、拆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手续。

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危改、文保、绿隔等项目需按规定承担回迁房建设。

(九)组织验收建设项目的土地一级开发完成后由市国土局组织相关委办局进行验收,验收审核的内容:

1、审核土地一级开发成本

2、组织验收土地开发程度是否达到合同的要求

3、根据委托合同支付相应土地开发费或管理费

4、纳入市土地储备库

六、土地一级开发的典型模式

目前土地一级开发主要有以下几种典型模式:

模式一:一二级联动开发模式

由于房地产行业明显受制于政策因素,因此大型房地产开发商往往将一级土地整理和二级开发相结合,以获取整体收益最大化。这种模式由企业主导,所以在开发初期就确定进行土地一级与二级联动开发。

房地产企业通过土地一二级联动开发,在获得一级开发阶段收益的同时,既保证了企业未来的可持续发展,也保证了可获取土地在未来升值给企业带来的二级开发的优厚收益。

但该模式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不利于政府控制市场地价,政府宏观调控土地市场的能力降低等。该模式在早期比较普遍,近期可能存在机会,但长远看,其空间越来越窄。

模式二:完全政府控制模式完全政府控制模式是指政府通过严格的计划和规划管理,完全控制熟地开发及供应市场,形成“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五统一”格局。该模式完全由政府组织实施土地一级开发,仅以招标方式确定施工企业。

这种模式可以保证政府完全控制地价,土地开发为熟地后的增值收益不流失,且土地一级开发法律关系单纯,便于政府实施土地一级开发的各项事务。其主要缺陷是政府的土地开发资金压力较大,融资渠道窄。

模式三:政府和法定机构协作模式政府和法定机构协作模式是指由政府相关部门和政府投资成立的开发企业完全垄断土地一级开发,如同

“一个渠道进水、一个水池蓄水、一个龙头出水”,从而达到调控土地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实现土地增值归国家所有的目的。

模式四:由政府主导的市场化运作模式

由政府主导的市场化运作模式是指政府“抓两头,放中间”。“抓两头”即由政府控制土地储备计划和供应计划,“放中间”,即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实施土地一级开发。该模式是我国土地一级开发的主要发展趋势。

这种模式中,政府根据土地市场调查确定土地需求状况,以招拍挂方式将拟开发的土地按照“熟地”出让,提前确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并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分期支付土地受让价款用于土地一级开

发。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具备资格的企业,在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出让的土地开发为符合土地受让人要求的条件(熟地),土地开发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政府与土地受让人正式移交土地。由政府主导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在保证政府主导土地一级开发的基础上能有效利用市场资源,减轻政府开发资金压力。

七、土地一级开发融资模式现行的土地一级开发融资模式有以下四种:融资模式一:

土地储备机构直接安排融资,并承担融资安排中的责任和义务。

该模式基本流程为:土地储备机构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金融机构将资金拨付给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机构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一级开发主体,再将资金拨付给一级开发主体进行一级开发;土地开发完成后,通过招拍挂方式将熟地转让给二级开发企业;二级开发企业将土地出让款一部分支付给土地储备机构;最后由土地储备机构将借款偿还给金融机构,并支付利息。

这种融资模式的主要优点是,整个融资过程与相关法规保持一致,解决了二级开发企业对一级开发主体的资金拖欠问题。但是,

土地储备机构的融资能力受到较大制约。

融资模式二:一级土地开发主体直接融资,土地储备机构本身或委托其他担保机构承担担保责任。

该模式基本流程为:一级开发主体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由土地储备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金融机构将资金拨付给一级开发主体,由一级开发主体使用该资金进行土地一级开发;土地开发完成后,通过招挂拍方式将熟地转让给二级开发企业;二级开发企业将土地出让款一部分支付给土地储备机构;再由土地储备机构支付给一级开发主体,用于弥补一级开发主体的开发成本及额定收益;最后,一级开发主体将借款偿还给金融机构,并支付利息。

这种融资模式虽然解决了二级开发企业对一级开发主体的资金拖欠问题,但并未解决金融机构承担风险和融资能力受到较大制约的问题。

融资模式三:土地开发主体自行安排融资并承担融资安排中的责任和义务。

该模式基本流程为:一级开发主体以自有资产抵押或信誉担保,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金融机构将资金拨付给一级开发主体,由一级开发主体使用该笔资金进行土地一级开发;土地开发完成后,通过招拍挂方式将熟地转让给二级开发企业;二级开发企业将土地出让款一部分支付给一级开发主体,用于弥补一级开发主体的开发成本及额定收益;最后,由土地一级开发主体将借款偿还给金融机构,并支付利息。

这种融资模式大大增加了企业的融资难度,抬高了进入一级开发的门槛。但是,因为这个过程中需要由二级开发企业向一级开发主体支付开发费用,就会常常发生拖欠现象。

融资模式四:一级土地开发主体专门成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直接进行融资,一级开发主体提供担保责任。

该模式基本流程为:一级开发主体专门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由项目公司

投资人为项目公司融资提供担保;金融机构将资金拨付给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使用该笔资金进行土地一级开发;

土地开发完成后,通过招拍挂方式将熟地转让给二级开发企业;二级开发企业将土地出让款一部分支付给项目公司,用于弥补一级开发主体的开发成本及额定收益。

这种融资模式可以通过几家企业联合组建项目公司的方式投标获得土地一级开发权,并扩大项目公司的融资平台。但仍然没有避免二级开发企业拖欠一级开发主体开发费用的问题。

八、土地一级开发盈利模式

1、工程总承包模式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接受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的委托,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对确定的存量国有土地、拟征用和农转用土地,统一组织进行征地、农转用、拆迁和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总建设成本的一定百分比作为经营利润(北京市规定利润率不高于预计成本的8%)。

2、利润分成模式重庆市的土地一级开发采用的是这种方式,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接受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的委托进行土地一级开发,生地变成熟地之后,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招拍挂出让,出让所得扣除开发成本后在市政府和企业之间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成。

3、土地补偿模式土地一级开发企业在完成规定的土地一级开发任务后,土地储备中心并不是给予现金计算,而是给予开发企业一定面积土地作为补偿(可能需要走形式上的招拍挂)。此种方式的利润率会高于第一种模式,但是对于企业的现金流压力会比较大。

九、土地一级开发面临的风险及建议风险一:开发投入超出专业机构评估确定的基准地价

拆迁成本可能超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的基准地价,而超出部分的“熟地”不能入市交易。如果政府不同意分享一级开发的增值收益,则开发上面临亏损风险。而《物权法》通过,进一步加大了拆迁成本。

风险二:长期占用大量资金

对于只是用于储备的土地,经土地储备中心验收后,由其用自有资金偿付给开发商,欠款风险加大。如果拆迁工作不顺利,也会推迟整个项目的完工时间。

风险三:政府违约行为的风险

在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地方政府的强势地位是绝对的。虽然开发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法律文件进行约束,从而与政府方面的利益紧密捆绑,但仍不能消除地方政府违约发生的风险。

风险四:政策风险

与土地二级市场的“招、拍、挂”及房地产开发而言,土地一级开发的政策不全面,全国性的政策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在地方政府层面,其政策风险因素主要为省、市根据地方情况而改变有关土地利用政策。

为规避风险,我们建议采取以下应对策略:

优化运作流程,提升管理能力,有效控制成本

一级开发企业在土地整治和储备过程中,涉及到征地、拆迁、基建、土地出让等诸多环节,同时,一级开发又是一个综合性系统性工程,涉及众多和政府对口以及和外部合作单位谈判的环节,因此,优化运作流程、提升管理能力对一级开发企业的成本控制有着重要作用。

加强规划能力、挖掘区域潜在的价值

土地一级开发的价值要素中最重要是规划。土地的特征使其一旦开发,短期内不可能复原,而规划的优劣对区域功能的实现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区域功能又对区域价值有根本性的影响。

把握行业波动周期,控制开发节奏

在把握行业波动周期方面,既要充分考虑整体宏观经济、行业形势和区域经济等因素,也要充分考虑政策因素。这就需要企业有敏锐的市场触觉,并且能够与政府需求保持较高程度的一致性,做到根据市场需求来控制开发节奏,从而提升区域土地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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