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注册资本罪

 第一百五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

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犯罪,1979年刑法未作规定。1993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6条及1994年6月2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8条相继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刑法中没有规定虚报注册资本罪,致使本条规定形同虚设。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作了补充规定。即“申请公司登记的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并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0%以下罚金。”1997年修改刑法时将这一规定的主要内容纳入刑法,仅对罚金作了改动,规定: “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近几年来,少数不法公司及不法分子置国家法律于不顾,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等现象屡禁不止,手段更加隐蔽多变,是一些不法公司诈骗银行贷款、骗取他人财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活动的重要环节,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一定损失,严重扰乱和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社会稳定造成了较大的危害。公安机关可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年检和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各施其职,依法及时调查此类案件,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客体。

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公司登记管理制度。这里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直接妨害了公司登记管理秩序,侵犯了公司设立的正常管理活动。

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注册资本。所谓注册资本,又称额面资本、核算资本等,是公司章程中所记载的财产总额,也是公司股东所负的有限责任的责任资本。注册资本可以是货币,可以是实物,可以是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也可以是土地使用权。公司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对注册资本的规定主要有:

1、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要求。(1)在公司存续期间要求随时保持与公司注册资本相适应的财产存在,并且必须是实有和自有。所谓实有,是指个人或者单位已经具备并且实际控制和支配的自有资本,而不是将来或者可能有的资本。所谓自有,指用于公司登记的财物,是属于自已所有而非借用财物或代保管财物,更不是非法手段取得的财物。(2)公司的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由章程明文规定,并由全体股东足额认缴。(3)公司的注册资本一经确定,不得随时增加或减少。若要变更必须按公司法的要求进行。如犯罪嫌疑人谭某,隐瞒事实真相,用作废的出资承诺书和未在公司章程中做出规定的虚假的土地使用权手续作为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并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数额1300余万元。谭某已被法院判刑。

2、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按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其注册资本必须达到法定最低限额。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按不同行业规定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至50万元;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规定其最低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对于特定行业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由法律、行政法规专项规定。如建筑业、房地产业、

金融业、保险业等等。

3、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期限:(1)货币出资:公司登记前,由股东或发起人将货币存入筹建帐户,待中介机构验资并履行相应手续后,凭营业执照开设正式的银行帐户,将资本转入该帐户。即登记前实际出资。(2)不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实物、非专利技术,应在公司成立后1 个月内交付公司,并将交付清单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不备案者视为未出资。(3)土地使用权、房屋车辆、和工业产权: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三、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客观方面。

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一)必须是采取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其他欺诈手段。“证明文件”主要是指依法设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等法定验资机构依法对申请公司登记的人的出资经过一定的程序后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我国公司法规定,申请人必须向公司登记主管部门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因而,行为人使用的主要是虚假的验资证明。“使用虚假证明文件”,即不问这些文件是行为人自己制作的,还是买来骗来或别人赠送的。“其他欺诈手段”主要是指采取贿赂等非法手段收买有关机关和部门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

虚报注册资本的常见手段:

1、借用他人货币或财物骗取验资,或者与中介机构相勾结,骗取登记后完璧归赵。如严某某虚报注册资本案,犯罪嫌疑人严某某为变更某某集团公司注册资本,找到重庆另一实业有限公司财物人员贺某某,让其在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情况下为自已出具15张票面价值合计为 1380万元的“某某某酒”购货发票,1998年12月24日严某某用这些虚假的发票委托重庆某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将验资人员王某带至某仓库,并谎称库存货物属自已所有,重庆某会计师事务所由此出具《验资报告》。该严某某以此《验资报告》向工商部门申请将某公司50万元注册资本变更为1380万元。由于该公司没有足够的注册资金作经营保障,公司增资后与10多家企业发生债务纠纷,其中数家企业以合同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另外许多家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尚有60余万元债务尚未偿还。严某某因虚报注册资本罪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

2、伪造票据、印章、银行进帐单、验资报告,骗取公司登记。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张某某,为了虚报注册资本,伙同某金融机构负责人赵某某,伪造银行进帐单2张,数额为600余万元。之后,张某某用此进账单找到某某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当该会计师事务所发给上述某金融机构询证函查询时,该金融机构隐瞒事实真相出具资金证明。同时,张某某借用另一建筑公司在某某银行的“过路”资金400万元作为自己的资本用于验资,虚报注册资本1000余万元。3、实物资产用于评估、验资后将资产转移或转让他人。

(二)必须是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即欺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经工商行政机关核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如果行为人虽然虚报注册资本,但没有取得公司登记,则不构成本罪。

(三)必须是虚报注册资本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这是客观方面的后果和情节征。最常见的是造成债权人的财产损失。如犯罪嫌疑人伍某某,使用伪造的银行进帐单作验资证明,虚报注册资本50万元,造成20余家客户财产损失共270余万元的重大损失。该伍已被依法逮捕。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

定最低限额的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30%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虚报注册资本的“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给国家或其他往来客户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失;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多次或手段恶劣。”

四、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主体。

1、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单位。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公司登记的人”是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公司登记的人”是发起人选出的董事会。这里的发起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2、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等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进帐单等金融票证作为验资依据,为虚假出资提供帮助,使“申请公司登记的人”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按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的共犯处理。

五、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主观方面。

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构成。犯罪的目的就是为了欺骗公司登记机关,非法取得公司登记。取得公司登记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发给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虚报注册罪的认定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与非罪界限

1、从行为的主体上区分。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主体只能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单位,即股东、股东代表、股东代理、董事会及成员等,非以上主体不构成犯罪。

2、从行为主观方面上区分。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行为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过失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在申报过程中,因工作上的失误或验资机构的验资证明文件存在重大失误而造成公司的虚假设立,而这些证明文件又非申请者有意提供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

3、从行为对象上区分。构成本罪,必须针对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即必须是虚报注册资本。否则不构成犯罪。

4、从行为实施的手段上区分。行为人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是通过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或其他欺诈手段来实现的,而这些欺骗手段均指向注册资本。因此,如果行为人并未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欺骗手段而为的,就不构成犯罪。

5、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定罪情节。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它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

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才以犯罪论处。虚报注册资本是结果犯罪,即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登记手续,是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否则,即使采取了欺骗手段,但未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同时,行为人虽然采取欺诈手段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虚报注册资本数额也巨大,但并未取得公司登记,也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对于“数额巨大”、“严重后果”和“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否同时具备才构成犯罪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虽然采取欺诈手段,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但公司成立后未从事经营活动或从事合法经营活动,无危害后果的,不按犯罪论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对于数额巨大、又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刑法条文所规定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三者是选择性要件,只要具备其一,即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我本人同意第二种观点,即具备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前提条件的同时,只要具备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其他严重情节中的一个情节的,就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并追究其责任。

(二)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1、犯罪的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即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或个人。而后罪的主体则是一般主体,且不包括单位。

2、主观方面的内容不同。前罪的主观内容是欺骗公司登记机关,骗取公司登记。后罪则是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目的。

3、行为方式不同。前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后罪则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司财产。

4、定罪的情节不同。前罪的定罪情节是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后罪的定罪情节只是数额较大。

5、侵犯的客体不同前罪侵犯的是公司登记的管理秩和诚实信用原则后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6、处罚标准不同。前罪的处罚是:个人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罪的处罚是:数额较大的,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界限

1、罪名构成形式不同。前罪是单一罪名;后罪是选择性罪名。

2、主体不同。前罪是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后罪的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

3、客观行为方式不同。前罪是指行为人在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后罪是行为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

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

4、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前罪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后罪的行为既可发生在公司在立之前,也可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

5、欺诈的对象不同。前罪的欺诈对象是公司登记管理部门;后罪的欺诈对象主要是本公司的其他股东、发起人、或认股人。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

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

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构成要件包括三个要素: (1)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

诈于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虚报注册资本,既可以表现为没有达

到登记注册的资本数额,却采取欺诈手段证明达到了法定数额;也可以表现为虽然达

到了法定数额却虚报具有更高数额的资本;还可以表现为变更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

(2) 已经取得公司登记,即已被公司登记机关批准登记注册并已发给《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欺诈手段被登记机关发觉而未予登记的,不成立本罪。 (3) 虚报注册资本数

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具备三者之一,即可成立本罪。责任形式为

故意。

根据司法实践严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

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 30 万元以上并占

其应缴出资数额 60% 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 300 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

资数额 30% 以上的 ;(2) 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

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

60% 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 1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30% 以上

的 ;(3) 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 (4) 虽

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 2 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 2 次以上,又虚报注册

资本的,或者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或者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5) 其他

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 158 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 1% 以上 5% 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

金额。

(25) 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2010 年 5 月 7 日《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 规定(二n( 如无特殊说明,本章就成立经济犯罪所要求的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的标准所说的

(一)为登记成立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才能构成犯罪

我国的公司分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无限公司是指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法人。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都是无限公司。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或者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都是有限公司。虽然法律要求登记成立公司必须有实际的出资,并且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注明其注册资本,但并非所有的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都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例如,《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法律没有规定应追究合

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的刑事责任。这并不是法律的疏忽,也不表明法律存在漏洞。由于无限公司的出资人要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其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要小一些,故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出资人是以其出资额或行持有的股份即注册资本,对外承担责任,故《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就是指在中国境内登记设立有限公司时,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这里的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即其名称中含有“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的公司,因为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无限责任公司不得在名称中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被告人管桦登记成立的“乌鲁木齐市仁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就属于有限公司。

(二)“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用其他欺诈手段”是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方式

虚报注册资本,即资本不实,表现为股东的实际出资与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一致。人们通常所说的“皮包公司”、“空壳公司”就是虚报注册资本的结果。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只有“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的,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没有“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或者“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不是为了虚报注册资本的,都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这里的“证明文件”,是指在申请公司登记时,申请人需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的证实注册资本真实性的文件。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三)组织章程;(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并不是指上述全部文件,而是指其中的“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这些能证实注册资本真实性的文件。一般是指验资、验证、评估等有关的文书、文字材料,如公司法规定,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或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文件;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须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证明文件。所谓“采取其他欺诈手段”,是指利用“使用虚假证明文件”以外的其他方法虚报注册资本。例如,隐瞒真相骗用其无支配权的资金进行虚报。使用这些欺诈手段必须是为了虚报注册资本,不是为了虚报注册资本而使用的欺诈手段,不构成本罪。本案被告人管桦本没有任何资金,为取得公司登记,伪造了一份内容为“乌鲁木齐市仁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是我行的客户之一,已在我行开立帐户。该公司的存款余额1996年1月24日为100万元整”的资信证明,并以欺骗手段获得了新疆英特审计事务所的验资证明,这些就属于“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虚报注册资本;被告人管桦盗用其岳母胡娟芬的身份证和照片,编造了一份胡娟芬投资58万元加入仁立公司的书面申请;又利用其与新疆海华物业管理公司经理马志茂经营上的关系,在马志茂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使用马志茂的身份证、照片和公司印章,编造了一份马志茂投资40万元加入仁立公司的书面申请,这些就属于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

(三)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虚报注册资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结果犯,即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已取得公司登记的,是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必要条件。没有发生公司登记这一结果的,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取得公司登记的标志,便是工商管理部门核准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公司登记过程中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是为了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骗取公司登记。如果行为人使用虚假证明之件或者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觉而未受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有批准公司登记,则不构成本罪。换言之,虚报注册资本罪不存在未遂这一犯罪形态。但是,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并非就具备了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全部要件。虚报注册资本罪是否成立,还需取决于是否同时具有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之一的情形。

取得公司登记后,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三种情形,只要行为人具备其中之一的,就构成犯罪。由于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均未对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以及“其他

严重情节”作出具体规定,只能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认定。特别是对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的认定,理论界和实务部门的认识均有分歧,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虚报的注册资本绝对数计算,不应低于100万元;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以虚报的比例计算,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占注册资本的20%至30%为数额巨大;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分两种情况,一是看其虚报的比例,即虚报的数额超过其应出资数额一倍以上的便可认定为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二是看其绝对数额,即虚报注册资本数额超过100万元的,应认定为数额巨大;第四种观点认为,公司法根据公司的种类和经营范围分别规定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即有限责任公司,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和以商业批发为主的不得低于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不得低于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的不得低于10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公司需高于以上底限的,由法律、行政法另行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规定为1000万元,需高于1000万元的,由法律、行政法另行规定),对于法律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较低的公司,可按最低限额的一至二倍作为数额巨大的起点,对于法律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很大的公司,可以五十万元或者一百万元作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我们认为,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大并非社会危害性就大,如注册资本5000万元的公司,其在公司注册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虚报了200万元,但虚报数额只占其注册资本的4%,一般不会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实际或者大的损害,可作为一般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不一定非要通过刑法来调整。而虚报注册资本比例大,也不一定属于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如注册资本10万元的公司,即使其全部注册资本均为公司注册人采用欺诈手段虚报,也不宜认定为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因此,我们认为,既不能仅根据虚报的绝对数额,也不能单纯以虚报的比例大,作为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的起点。在司法解释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以前,一般可以按虚报注册资本数额达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如20%、30%或者更高些、更低些)以上,同时,结合虚报注册资本的绝对数额(如50万元、100万元或者更高些、更低些),作为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的起点是适当的。只有虚报注册资本数额达到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并且虚报注册资本的绝对数额巨大的,才能认定为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这种标准虽然会导致无法追究一些虚报注册资本的比例很大或者比例很小但绝对数额很大的公司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的刑事责任,但是,首先,虚报注册资本的比例大、注册资本不大的公司本身不具有大额交易的能力,其在经济生活中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害一般较小,如果此类公司进行了超过以其注册资本承担责任的大额交易,给债权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也并非单纯是虚报注册资本行为一方面的因素造成,债权人审查不严、交易不慎,也是有责任的。在有的情况下,这种损失和后果本身就包括在债权人预料的风险之中。而虚报注册资本的绝对数额大、虚报的比例很小的,如前所述,一般不会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实际或者大的损害,可不通过刑法来调整。其次,刑法对虚报注册资本行为,以“数额巨大”,而不是以“数额较大”,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也体现了对虚报注册资本数额不是巨大的违法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意图。第三,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只是认定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条件之一,对于虚报注册资本数额没有达到上述标准,但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仍应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后,不追究刑事责任并非意味着行为人不负法律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对于虚报注册资本,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以罚款或者撤销公司登记,已足以起到依法予以制裁以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

虚报注册资本“后果严重”,一般是指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给国家、社会、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造成严重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

虚报注册资本“有其他严重情节”,一般是指行为人多次虚报注册资本,或者行为人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后,利用成立的公司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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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司出资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原因及对策
  • 关于公司出资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原因及对策 大庆市工商局 杨大慧 新<公司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来说,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同时也面临新形势.新问题的考验.尤其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本文指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制度实行分期缴付的认缴资本制度后,公司出 ...

  • 股东出资不到位的处罚
  • 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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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点击>>http://s.yingle.com 空壳公司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摘要:最近几年在社会上许多公司如雨后春笋一般飞速的成立,但是许多公司其实都是空壳公司,那么空壳公司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有哪些呢? 接下来赢了网小编为整理了相关的知识,供您阅 ...

  • 行政处罚的适用情节及自由裁量权的幅度计算方法
  • 行政处罚的适用情节 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工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应该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的不同,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执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三种行政处罚的适用情节: 1. 免罚情节,即免予处罚的情节.例如,<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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