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山西省太原市委员会

办 公 厅 文 件

并协办[2008]10号

政协太原市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印发《政协太原市委员会提案工作办法》的通知

政协委员、政协各组成单位、各专门委员会、各县(市、区)政协:

2008年4月25日,政协太原市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十二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了《政协太原市委员会提案工作办法》,现印发。

(此页无正文)

政协太原市委员会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五日

主题词:印发 政协提案 督办 意见

主送:政协委员、政协各组成单位、各专门委员会、各县(市、区)

政协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

院、市人民检察院

政协太原市委员会办公厅 共印550份

政协太原市委员会提案工作办法

(2008年4月25日政协太原市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十二次主席会议通

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政协提案工作,提高提案办理质量,根据《山西省办理政协提案的规定》(晋办发字[2007]3号)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山西省太原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别、政协专门委员会及各县(市、区)政协(以下统称提案者) 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或者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各承办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办理政协提案, 并实事求是地负责答复。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应当为政协提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各专门委员会应当为政协提案工作提供服务。

第二章 提案的提出

第五条 政协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中共太原市委和太原市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全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通过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认真提出提案。

第六条 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应当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县(市、区)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 提案可以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在闭会后提出。闭会期间提出的提案,凡每年在9月底以前提出的,按当年全体会议提案统计,10月1日以后提出的提案,列入下年度全体会议统计。

第八条 提案应当主题鲜明,以标题形式来表达提案的主题。其内容及撰写要做到:案情清楚、言之有据、建议(要求)具体、一事一案、书写整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第九条 提案原则上采用电子文本提交。提案者可以网上提交或用电子邮件发送和磁盘(U 盘)提交。也可用钢笔、中性笔工整书写在统一印制的提案表上。

第十条 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提案提出:

1、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2、国家明令禁止的;

3、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4、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5、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6、属于学术研究或论文性质的:

7、直接或变相为本人或他人解决个人问题的;

8、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9、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10、指名举报的;

11、属于历史性集体上访案件的;

12、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或一案多事无法确定单位的;

13、超出本市职权范围的;

14、其他不宜作为提案处理的。

第十一条 对不予立案提案的处理办法:

提案者对审查意见持有异议,可提请提案委员会复审。

(一)对不予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作适当处理,其中包括:

1、将具有超前性的理论探讨内容的提案提供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2、作为“社情民意”提供给有关方面参考;

3、提请提案者对提案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后再行审查;

4、转作委员来信处理;

5、对不属于本市职权范围但内容重要的,以适当方式转送上级有关部门研究、参考。

(二)对不予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在审定后的20天内,通过电子信箱、电话、信函或面谈等方式告知提案者,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第三章 重点提案的确定

第十二条 重点提案的确定

(一)提案内容反映全市中心工作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党委和政府工作有重要参考价值。

(二)提案具有综合性、战略性、前瞻性,有情况、有分析、有合理的建议,符合严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要求。

(三)提案经办理落实,预期能产生或将会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重点提案筛选方式

(一)提案委员会对全会期间审查立案的提案进行初选并提出本年度重点提案参考意见。

(二)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初选情况进行遴选,在广泛征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及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重点提案建议意见,报市政协主席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市政协主席会议要召开专门会议,对提案委员会提出的本年度市政协重点提案进行研究,确定领衔督办的主席和专门委员会。由提案委员会函告有关承办单位,同时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和市政协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提案的交办

第十五条 提案者在全会期间提交的提案,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

的原则,经审查予以立案的按大口交办原则统一交办。

第十六条 提案者在闭会期间提出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在审查立案三至五日内交由承办部门办理。

第十七条 市有关承办部门对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由交办单位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不得自行拖延或转交,以免延误办理。

第五章 提案的处理

第十八条 全会期间提出的提案,由大会秘书处提案组初审,提案委员会审定。闭会期间提出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审定。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对交办的提案,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将办理意见答复提案者;对一些难度较大、不能如期办复的提案,应向提案者说明,同时函告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办理时间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提案办理制度。对政协提案须经本单位办公会议研究,主要领导审签后,答复提案者。

第二十一条 重点提案的办理要求

(一)重点提案应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领办,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分管负责人主持重点提案办理工作。

(二)重点提案办理。对已经解决的问题,应说明提案办理的过程和结果;对列入计划解决的问题,应说明解决问题的计划和时限;对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问题,应说明目前存在的困难和解决的思路;对因各种原因无法解决的问题,应说明有关限制条件和原因。

(三)重点提案办结后,办案单位应当对重点提案答复中予以采纳的建议和意见制定方案,付诸实施;因情况变化不能落实的,应及时向市政协主席会议通报。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对市政协交办的重点提案,办复函经领办的市领导审签后,送督办的市政协领导、专门委员会和提案者。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研究办理政协提案过程中,应当:

(一)采取座谈、走访等面对面协商方式,加强同提案者的交流与沟通,广泛听取意见,力求达成共识,以解决实际问题。

(二)对关系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重要提案,制定实施方案,采取相应措施,认真组织落实。

(三)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提案,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四)做好提案办理的反馈,推动提案的办理落实。

第二十四条 由二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政协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办单位应当在收到政协提案三日起一个月内,将办理意见告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做好意见汇总工作统一答复提案者。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时,应当向提案人说明协办单位的办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承办单位按下列要求办理提案:

(一)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又有条件落实的,应当及时落实并答复提案者;

(二)应当落实但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应

当先向提案者说明情况,明确办理时限,在落实后及时答复提案者;

(三)确实不可行的,要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及实际情况向提案者解释清楚;

(四)对答复后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向提案者说明变化情况。

第二十六条 提案答复应按统一格式行文,注明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七条 在提案答复的右上角,应按照问题的解决程度分别注明“A ”“B ”“C ”“D ”。其中,“A ”表示提案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B ”表示提案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准备解决;“C ”表示提案所提问题因受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只能以后研究解决;“D ”表示提案所提问题留作参考或不可行的。

第二十八条 提案答复的寄送

(一)委员提案,答复寄送该提案人1份;委员联名提案,答复分别寄送各位委员1份;党派团体提案,答复寄送提案单位3份;政协界别、小组提案,答复寄送联系人3份;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答复寄送该专门委员会3份。

(二)由市委有关部门承办的,答复应加抄市委督查处1份;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承办的,答复应加抄市政府督查室1份。

(三)所有答复均须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员会1份。每年9月底前,承办单位要将答复按规定格式以电子文本或通过电子邮件送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第二十九条 承办部门向提案者寄送答复时,应附寄一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下载地址:http://www.tyzx.gov.cn/show.aspx?id=15499) 第三十条 提案者收到办理答复件后应当在十日内填写《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反馈意见征询表》,并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提案者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将具体意见及时向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提出,由提案委员会交承办部门再做研究,重新办理,并在一个月内答复提案者。

第六章 政协提案的督办

第三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应依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意见》(并政发[2006]48号)规定,协助督促承办单位办理提案。

第三十三条 提案督办的基本要求:应该解决而又有条件解决的,尽快解决;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确实不可行的,要按照政策和实际情况解释清楚;所有交办提案应在规定期限内认真负责地作出答复。

第三十四条 重点提案的督办

(一)重点提案由市政协主席、副主席领衔督办,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督办。

(二)参加人员: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有关领导,承办单位负责人,市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成员和提案者。

(三)督办方式:由市政协主席、副主席牵头,市委、市政

府督察部门组织政协提案委、提案者和相关单位,采取带案视察、召开座谈会或民主评议等形式,听取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汇报,及时协调解决办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促进提案的办理落实。

(四)督办时限:督办工作自交办之日起开始,至提案办结落实;对办理答复中承诺解决而没有兑现,或列入计划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跨年度跟踪督办,直到问题解决。

(五)重点提案办结后,由市政协办公厅联合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办公厅对各单位办理重要提案的情况进行通报。

(六)重点提案的督办工作要讲求实效,注重落实,对重点提案办理中出现的问题尽可能协商解决;对办理工作不力,办理质量不高的承办单位要提出改进意见,对存在的问题必要时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反映,以促进重要提案中合理化建议的采纳和落实。

(七)市政协常委会每年度最后一次常委会听取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情况的通报。

第七章 优秀提案的评选和表彰

第三十五条 每届政协开展两次优秀提案表彰活动。优秀提案一般占提案总数的8%-10%。

第三十六条 评选表彰范围

市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以及政协专门委员会和界别、小组等,在评选时限内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的提案,均在评选范围之内。

第三十七条 优秀提案标准

(一)提案内容符合提大事、议大事原则,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提出比较重要的意见和建议;

(二)具备准确性、严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内容突出,观点鲜明,重点突出,有情况分析、有具体建议,易于承办单位操作。

(三)提案办理后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提案所提建议对解决问题具有现实性或前瞻性,对长远规划和宏观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对党委和政府部门工作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第三十八条 评选的原则及方式

评选坚持择优、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承办单位和提案委员会双向推荐的方式。

第三十九条 评选程序

(一)推荐:市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以及界别、小组和市级各承办部门采取推荐或自荐的方法,按照优秀提案评选标准进行推荐。

(二)初评:提案委员会对推荐提案进行考察、审议,根据优秀提案标准综合评比,并征求承办单位意见后,提出初选建议名单。

(三)审议:召开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初选出的优秀提案进行复审。

(四)公示:对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后的表彰建议名单在市政协网站公示一周,征求意见。

(五)审定:公示结束后,提案委将表彰名单及关于表彰优秀提案的决定(草案),提交市政协主席会议审定。

第四十条 表彰奖励办法:

对优秀提案荣誉获得者以政协太原市委员会名义进行表彰。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八章 附则 本办法经主席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本办法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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