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一)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4.5分,2014年本章分值为5分,题型主要为客观题,2011年的案例分析题有2分的考点涉及本章“诉讼时效的中断”。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

2015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2013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删掉了“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的全部内容。 2014年教材对本章内容基本上未进行调整。

2015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1)新增了“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的区别”;(2)新增了“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的法律效果”。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第一单元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民事行为包括有效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考点1】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1.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 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2012年单选题)

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需他方的同意)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订立遗嘱等。

【例题·单选题】下列法律行为中,须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是( )。(2012年A 卷)

A. 甲免除乙对自己所负的债务 单

B. 甲将一枚钻石戒指赠与乙

C. 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购买一套住房 单

D. 甲立下遗嘱,将个人所有财产遗赠给乙 单

【答案】B

【解析】(1)选项ACD :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2)选项B :赠与属于多方法律行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考点2】无效的民事行为(2013年单选题、2014年单选题)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9岁的男孩从小卖部购买了1元的雪糕),该行为有效。

(3)除上述情形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解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但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帮助下完成法律行为。如在法定代理人帮助下,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或者买受人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014年单选题)

(1)合同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直接有效。

②除上述情形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解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第4章内容)

(2)单方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以外的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3. 欺诈

(1)合同

①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②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

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解释】欺诈的构成条件:(1)有具体的欺诈行为,欺诈人应具有意思表示能力,精神错乱中的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不属于欺诈;(2)欺诈人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3)受欺诈方作出了意思表示,如果受欺诈方没有作出意思表示,则欺诈没有成立;但是,如果受欺诈方作出了意思表示,则欺诈人是否通过欺诈获得利益,或使受欺诈方蒙受损失,对欺诈的构成不产生影响;(4)受欺诈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与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欺诈方有欺诈行为,但是相对人并没有因此而陷入错误认识,则不构成欺诈,因此,“知假买假”不构成欺诈。

4. 胁迫(2013年单选题、2014年单选题)

(1)合同

①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②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

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解释】受胁迫方可以是相对人,也可以是相对人的亲友。受胁迫的客体可以是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

5. 乘人之危

(1)合同

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

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解释】(1)考生应当区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主动提出”,还是“被动接受”: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当事人的危难境地迫使其作出与其不利的意思表示,而是由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主动作出意思表示,则不构成乘人之危;(2)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须严重损害了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的利益。

6. 恶意串通

恶意串通,不论其损害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属于无效。

7.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2014年单选题)

一切与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相抵触的、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均属无效。

8.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如通过合法的买卖、捐赠形式来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属于无效行为。

【相关链接】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例题1·单选题】甲欲低价购买乙收藏的一幅古画,乙不允。甲声称:若乙不售画,就公布其不雅视频,乙被迫与甲订立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合同的效力为( )。(2013年)

A. 无效

B. 效力待定

C. 有效

D. 可变更、可撤销

【答案】D

【解析】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例题2·单选题】甲欠乙10万元未还,乙索债时,甲对乙称:若不免除债务,必以硫酸毁乙容貌,乙恐惧,遂表示免除其债务。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债务免除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4年)

A. 有效

B. 可撤销

C. 效力待定

D. 无效

【答案】D

【解析】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例题3·单选题】甲向乙兜售毒品时,虽然提供了真实的毒品作为样品,但实际交付的却是面粉。下列关于该民事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4年)

A. 无效

B. 可变更、可撤销

C. 有效

D. 效力待定

【答案】A

【解析】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在本题中,合同中约定的标的物属于违法标的物,故不论实际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是否一致,该买卖合同都是无效的。

【例题4·单选题】小凡年满10周岁,精神健康,智力正常。他在学校门口的文具店看中一块橡皮,定价2元,于是用自己的零用钱将其买下,下列关于小凡购买橡皮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4年)

A. 小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方有效

B. 小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有效

C. 小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无效

D. 小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

【答案】B

【解析】(1)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直接有效,在本题中,小凡年满10周岁,精神健康,智力正常,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行为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直接有效。

【例题5·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是( )。

A. 因乘人之危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B. 因乘人之危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C. 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D.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答案】D

【解析】(1)选项AB :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2)选项C :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撤销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3)选项D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不论损害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属于无效合同。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二)

第一单元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考点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1.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重大误解

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解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合同是否显失公平进行判断的时间点,应当是“订立合同之时”。合同订立之后发生的情势变化,导致显失公平的,不属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乘人之危

①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②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欺诈、胁迫

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才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2. 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

(1)法律效力不同

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之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

②无效民事行为则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

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 ②对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在诉讼中主动宣告其无效。

(3)行为效果不同

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如果撤销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或者仅仅要求变更民事行为的部分内容,并不要求将该行为撤销,则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仍然有效。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则视同无效民事行为,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②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4)行使时间不同

①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②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不存在此种限制。

3. 撤销权

(1)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依撤销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

(2)在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并非所有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

【解释】对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撤销权。

(3)撤销权人变更或者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其撤销权是否成立。

(4)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变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4. 民事行为被撤销或者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成立之时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一旦被撤销,则视同无效民事行为,自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但是,没有法律效力不等于没有法律后果的产生。

(2)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和被撤销后,将产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等法律后果。

(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不影响其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例如,双方当事人约定用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争议的条款继续有效。

【相关链接】可撤销合同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故一方当事人就撤销合同之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案例】甲公司、乙公司于2010年4月1日订立买卖合同,2010年4月10日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但未损害国家利益),2010年4月20日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2010年4月30日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合同。在本案中:(1)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甲公司)才有撤销权;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合同时,由人民法院确认其撤销权是否成立;(3)该合同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4)该合同在成立之时就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被撤销之前,其法律效力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只有甲公司享有是否申请撤销的选择权,乙公司没有发言权,如果甲公司不申请撤销,乙公司必须老老实实履行合同;(5)如果甲公司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不变期间)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6)在撤销合同的诉讼中,如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予支持(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撤销合同的诉讼不涉及债权请求权);(7)该合同被人民法院撤销后,视为无效合同,自2010年4月1日(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8)该合同被人民法院撤销后,乙公司应当赔偿甲公司因此所受到的损失10万元,如果乙公司拒绝赔偿(赔偿之债,涉及债权请求权),债权人甲公司可以对债务人乙公司提起诉讼,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从2010年4月30日(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例题1·多选题】乙公司以国产牛肉为样品,伪称某国进口牛肉,与甲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后甲公司得知这一事实。此时恰逢某国流行疯牛病,某国进口牛肉滞销,国产牛肉价格上涨。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甲公司有权自知道样品为国产牛肉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

B. 乙公司有权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

C. 甲公司有权决定履行该合同,乙公司无权拒绝履行

D. 在甲公司决定撤销该合同前,乙公司有权按约定向甲公司要求支付货款

【答案】ACD

【解析】(1)选项A :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甲公司)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2)选项B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甲公司才有权撤销,乙公司没有撤销权;(3)选项C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在撤销前已经生效,甲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也可以不行使撤销权,而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4)选项D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在被撤销前,合同有效,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履行付款义务。

【例题2·多选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 )。(2000年)

A. 不满十周岁的丫丫自己决定将压岁钱500元捐赠给希望工程

B. 李某因认识上的错误为其儿子买回一双不能穿的鞋

C. 甲公司的业务员黄某自己得到乙企业给予的回扣款1000元而代理甲公司向乙企业购买了10吨劣质煤

D. 丙公司向丁公司转让一辆无牌照的走私车

【答案】ACD

【解析】(1)选项A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一般情况下无效,本题不属于“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或者“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2)选项B :李某只有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该选项肯定不属于无效民事行为;(3)选项C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4)选项D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例题3·单选题】下列情形中,属于有效法律行为的是( )。(2012年B 卷)

A.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甲临终立下遗嘱:“我死后,我的全部财产归大姐”

B. 甲、乙双方约定,若乙将与甲有宿怨的丙殴伤,甲愿付乙酬金5000元

C. 甲因妻子病重,急需医药费,遂向乙筹款。乙提出,可按市场价买下甲的祖传清代青花瓷瓶,甲应允

D. 甲要求乙为其债务提供担保,乙拒绝。甲向乙出示了自己掌握的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据,并以检举相要挟,乙被迫为甲出具了担保函

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答案】C

【解析】(1)选项A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以外的单方民事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2)选项B :一切与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相抵触的、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均属无效;(3)选项C :乙以“市场价”买下该青花瓷瓶,并未损害甲的利益,不构成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4)选项D :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出具担保函),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考点4】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1)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

在所附条件成就之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条件成就之后,法律行为开始“生效”。

(2)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

在所附条件成就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条件成就时,权利和义务则失去法律效力。

【解释1】所附条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必须合法),但必须是将来有可能发生、有可能不发生的事实。

【解释2】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当事人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例题·单选题】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甲同意。乙回家后非常后悔。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乙正要将喜鹊赶走,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关于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 合同尚未成立

B. 合同无效

C. 乙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

D. 乙应当履行该合同

【答案】C

【解析】(1)甲乙之间的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2)如果乙恶意阻止条件成立的(乙亲自动手把喜鹊打跑或者让自己的儿子把喜鹊打跑),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立,合同生效,乙就应当履行该合同。在本题中,阻止条件成立的行为并非乙所为,所附条件的确没有成立,合同不生效,乙当然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三)

第一单元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考点4】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2.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生效期限(延缓期限)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不发生效力,待期限届至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2)附解除期限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在约定的期限到来时,该行为所确定的法律效力消灭。

【解释1】(2015年教材新增)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的区别在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以未来不确定的事实作为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者消灭的依据,所以该法律行为的效力的产生或者消灭具有不确定性;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

为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者消灭的依据,由于期限的到来是一个必然发生的事件,所以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的效力的产生或者消灭是确定的、可预知的。

【解释2】所附的条件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如孙某结婚之日),所附的期限可以是未来一个确定的日期(如2015年8月8日),也可以是一个不确定的日期(如孙某死亡之日),但无论是不是一个确定的期限,必然会到来。

【例题1·多选题】甲、乙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如果甲父死亡,则甲将房屋出租给乙居住。下列对该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既未成立,也未生效

B. 已成立,但未生效

C. 是附条件的合同

D. 是附期限的合同

【答案】BD

【解析】(1)选项CD :所附的条件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但所附的期限不论是不是确定的期限,必然会到来(死亡之日);(2)选项AB :该合同属于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该合同已经成立,但在甲父死亡之前,尚未生效。

【例题2·单选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 )。(2006年)

A.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B.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C. 所附条件尚未成就的附条件民事行为

D. 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答案】B

【解析】(1)选项AD :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选项C :所附条件尚未成就,民事行为尚未生效,谈不上无效。

【例题3·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 )。

A. 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

B.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C. 所附条件尚未成就的附条件民事行为

D. 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答案】AB

【解析】(1)选项A :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2)选项C :所附条件尚未成就,民事行为只是不生效,谈不上无效;(3)选项D :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第二单元 代理制度

【考点1】代理的法律特征(2009年单选题)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1. 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解释1】代理人从事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类:(1)民事法律行为(例如订立合同);(2)民事诉讼行为;(3)某些财政、行政行为(例如代理专利申请、代理商标注册)。其中,后两种行为均包含“意思表示”的要素,实际上属于准民事法律行为。

【解释2】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立遗嘱、结婚)以及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解释1】(1)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2)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行纪业务系指以自己名义为他人进行商业上的买卖交易的业务

【解释2】《民法通则》只承认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代理,《合同法》则承认了隐名代理制度(受托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具体见第4章的委托合同)。

3.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解释】(1)由于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不属于代理;(2)由于“传递信息”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不属于代理。

4. 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解释】代理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区别:(1)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而法定代表人与法人同属一个民事主体;(2)法定代表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法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而代理人从事的法律行为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只是其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

【例题·单选题】下列行为中,不构成代理的是( )。(2009年原制度)

A. 甲受公司委托,代为处理公司的民事诉讼纠纷

B. 乙受公司委托,以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

C. 丙受公司委托,代为申请专利

D. 丁受公司委托,代表公司在宴会上致辞

【答案】D

【解析】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选项B ),也适用于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如申请行为(选项C )、申报行为、诉讼行为(选项A )。

【考点2】委托代理

1. 由于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因此,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在授权时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委托代理中的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

3. 委托授权为不要式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或者其他授权方式。

4.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000年单选题)

【例题·单选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应当由( )。(2000年)

A. 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不负责任

B. 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不负责任

C. 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D. 先由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无法承担责任的,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答案】C

【考点3】狭义的无权代理

【解释】无权代理的情形:(1)没有代理权;(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1. 合同的效力

在无权代理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

2. 本人(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1)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解释1】无权代理成立后,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解释2】一旦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就确定地转化为无效民事行为,由各方当事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

3. 相对人

(1)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解释1】催告在性质上属于意思通知行为,不属于形成权。

【解释2】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

(2)相对人的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

【解释1】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解释2】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1)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2)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善意相对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例题·多选题】2010年6月5日,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得低于8000元。乙的好友丙欲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乙遂对丙说:“大家都是好朋友,甲说最低要8000元,但我想6000元卖给你,他肯定也会同意的。”乙遂以甲的名义以6000元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该买卖行为无效

B. 乙是无权代理行为

C. 乙可以撤销该行为

D. 甲可以追认该行为

【答案】BD

【解析】(1)选项AB :乙超越代理权,构成无权代理,该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2)选项C :只有善意相对人才有撤销权,乙并非相对人,根本无撤销权,在本题中,丙属于恶意相对人,丙也不能行使撤销权;(3)选项D :被代理人甲有追认权。

【考点4】表见代理(2011年单选题、2013年单选题)

1.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解释】合同的效力:(1)狭义的无权代理:效力待定的合同;(2)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2.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代理人实际上无代理权;

(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

(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解释】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者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2)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3. 表见代理的效果

(1)本人

表见代理对于本人(被代理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进行抗辩,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2)相对人

表见代理对于相对人来说,既可以主张其为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 ①相对人如果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则相对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被代理人不得基于表见代理而对相对人主张代理效果。

②相对人如果主张表见代理,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进行抗辩,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解释】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一切看善意相对人的脸色:

(1)如果善意相对人自己不想玩儿了,可以基于“狭义无权代理”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大家各回各家;(2)如果善意相对人自己想玩儿,可以基于“表见代理”要求被代理人陪着玩儿,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进行抗辩。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四)

第二单元 代理制度

【考点4】表见代理(2011年单选题、2013年单选题)

【例题1·多选题】甲公司委托业务员张某到某地采购一批等离子电视机,张某到该地后意外发现当地乙公司的液晶电视机很畅销,就用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与乙公司签订了购买200台液晶电视机的合同,并约定货到付款。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乙公司有权基于狭义无权代理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

B. 乙公司基于狭义无权代理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时,甲公司有权基于表见代理要求乙公司履行买卖合同

C. 乙公司基于表见代理要求甲公司履行买卖合同时,甲公司可以以无权代理为由进行抗辩

D. 乙公司基于表见代理要求甲公司履行买卖合同时,甲公司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进行抗辩

【答案】AD

【解析】(1)选项AB :相对人如果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则相对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被代理人不得基于表见代理而对相对人主张代理效果;(2)选项CD :相对人如果主张表见代理,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进行抗辩,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例题2·单选题】甲是乙公司采购员,已离职。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户,已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实,但当甲持乙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洽购100吨白糖时,丙公司仍与其签订了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新制度)

A. 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

B. 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C. 丙公司有权在乙公司追认合同之前,行使撤销权

D. 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认合同,如乙公司在一个月内未作表示,合同有效

【答案】A

【解析】(1)选项AB :甲的行为构成狭义的无权代理(由于丙公司已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实,谈不上表见代理的问题),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而非无效合同);(2)选项C :只有“善

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在本题中,丙公司已经“知道”甲离职的事实,丙公司不能行使撤销权;(3)选项D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例题3·单选题】2007年3月,甲公司聘用乙为业务经理,委托其负责与丙公司的业务往来。2008年4月,甲公司将乙解聘,但未收回乙所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亦未通知丙公司。同年5月,乙以甲公司业务经理的身份,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下列关于该买卖合同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2011年)

A. 合同无效

B. 合同有效

C. 合同效力待定

D. 合同可变更、可撤销

【答案】B

【解析】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买卖合同有效。

【例题4·单选题】甲为乙公司业务员,负责某小区的订奶业务多年,每月月底在小区摆摊,更新订奶户并收取下月订奶款。2013年5月29日,甲从乙公司辞职。5月30日,甲仍照常前往小区摆摊收取订奶款,订奶户不知内情,照例交款,甲亦如常开出盖有乙公司公章的订奶款收据,之后甲下落不明。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3年)

A. 甲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应由乙公司向订奶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再向甲追偿

B. 甲的行为构成狭义无权代理,应由甲向订奶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C. 甲的行为与乙公司无关,应由甲向订奶户承担合同履行义务

D. 甲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应由乙公司向订奶户承担合同履行义务

【答案】D

【解析】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考点5】代理权的滥用

1. 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 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3.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解释1】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解释2】(2015年新增)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原则上发生无权代理的效果,因为这些行为使得代理人不能最大限度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违背代理制度“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初衷。无权代理人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无效,所为的多方民事行为在经被代理人追认后生效。当然,善意的相对人也可以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主张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使得该民事行为不发生效力。

第三单元 诉讼时效制度

【考点1】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

1. 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1)起诉权

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胜诉权

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人民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解释1】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解释2】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3)债权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或限制。

2. 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2009年单选题)

(1)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解释1】所有权人基于其所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物上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解释2】可撤销合同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故一方当事人就撤销合同之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撤销合同的诉讼不涉及债权请求权)。

(2)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④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3.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2011年单选题)

【解释】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例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可撤销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1)适用对象不同

①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②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①诉讼时效必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 ②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应当主动审查。

(3)法律效力不同

①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

②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4)期间性质不同

①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延长;

②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除斥期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2011年)

A. 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B. 除斥期间为可变期间

C. 撤销权可适用除斥期间

D. 如果当事人未主张除斥期间届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审查

【答案】C

【解析】(1)选项A :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2)选项B :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3)选项C :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4)选项D :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应当主动审查。

【考点2】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1. 诉讼时效的种类(2006年单选题、2007年单选题、2008年单选题、2009年单选题、2014年单选题)

(1)普通诉讼时效:2年

(2)短期诉讼时效: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3)长期诉讼时效:4年

①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

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4)最长诉讼时效:20年

【解释】诉讼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则诉讼时效期间不开始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例题1·单选题】下列争议中,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是( )。(2006年)

A. 国际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B. 贷款担保合同争议

C. 因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引起的争议

D. 因运输的商品丢失或损毁引起的争议

【答案】C

【解析】(1)选项A :适用4年的特殊诉讼时效期间;(2)选项B :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3)选项D :“寄存的”商品丢失为1年,“运输的”商品丢失为2年。

【例题2·单选题】甲于2007年3月20日将小件包裹寄存乙处保管。3月22日,该包裹被盗。3月27日,甲取包裹时得知包裹被盗。甲要求乙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是( )。(2007年)

A.2009年3月27日

B.2009年3月22日

C.2008年3月27日

D.2008年3月22日

【答案】C

【解析】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在本题中,诉讼时效自2007年3月27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为2007年3月27日~2008年3月27日。

【例题3·单选题】1988年2月8日夜,赵某回家路上被人用木棍从背后击伤。经过长时间的访查,赵某于2007年10月31日掌握确凿证据证明将其打伤的是钱某。赵某要求钱某赔偿的诉讼时效届满日应为( )。(2008年)

A.1990年2月8日

B.2008年2月8日

C.2008年10月31日

D.2009年10月31日

【答案】B

【解析】(1)如果当事人在2007年2月8日之前知道的,应当自“知道”之日起1年内提起诉讼;(2)当事人自权利侵害发生之日起20年的最后几个月才知道,诉讼时效届满日应为2008年2月8日。

【例题4·单选题】甲将行李寄存于火车站寄存处,提取时被告知该行李丢失。甲要求寄存处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为( )。(2009年原制度)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答案】A

【解析】寄存的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例题5·单选题】甲公司于2010年3月1日将一台机器寄存于乙公司,2010年4月1日,机器因乙保管不善受损,甲公司于2011年3月1日提取机器时发现机器受损,但考虑到两公司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未要求赔偿。后两公司交恶,甲公司遂于2012年9月1日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下列关于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4年)

A. 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

B. 适用1年的短期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

C. 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

D. 适用4年的长期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

【答案】B

【解析】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适用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自2011年3月1日起算,至2012年9月1日,该时效期间已经届满。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五)

第三单元 诉讼时效制度

【考点2】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2.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2010年单选题、2013年单选题)

(1)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约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未约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4)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者损害时起算。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解释】对于这类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时,必须要求请求权人知道侵害事实和加害人。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6)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7)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例题1·单选题】下列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2010年)

A. 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当事人约定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应当分期分别起算

B. 未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债权人第一次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时就被债务人明确拒绝的,诉讼时效从债务人明确拒绝之日起算

C. 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且侵害人明确的,从受伤之日起算

D. 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从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答案】A

【解析】选项A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例题2·单选题】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于2011年3月1日向乙供货,乙在收到货物后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甲依约供货后,乙未付款,若甲一直未向乙主张权利,则甲对乙的付款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为( )。(2013年)

A.2012年4月1日

B.2013年3月1日

C.2012年3月1日

D.2013年4月1日

【答案】D

【解析】买卖合同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2011年4月1日)开始计算。

【考点3】诉讼时效的中止(2002年单选题)

【解释】(1)诉讼时效的中止相当于计时器的“暂停键”,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时,先按一下“暂停键”;当中止事由消除后,再按一下“恢复键”,中间暂停的时间往后顺延;(2)诉讼时效的中断相当于计时器的“清零键”,当出现法定事由时,按下“清零键”,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数次进行,但不得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

1. 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1)不可抗力

(2)其他障碍

①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②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③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④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2. 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

(1)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权利行使障碍,而到最后6个月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3)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时效期间,直至该障碍消除。

【例题1·单选题】2001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01年8月,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2002年)

A. 自2001年5月5日至2002年5月5日

B. 自2001年5月5日至2002年5月25日

C. 自2001年5月5日至2003年5月5日

D. 自2001年5月5日至2003年5月25日

【答案】A

【解析】(1)拒付租金的,适用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已消失,则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例题2·单选题】公民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乙于2008年1月1日知道甲的权利受到侵害,但由于工作繁忙一直未对侵权人丙提起诉讼。2008年5月20日,乙因车祸死亡,直到2008年9月1日才由有关机关为甲指定新的代理人丁。已知该项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丁应当在( )之前对丙提起诉讼。

A.2009年1月1日

B.2009年5月20日

C.2009年9月1日

D.2009年3月1日

【答案】D

【解析】(1)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6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因此,诉讼时效期间于7月1日中止;(2)9月1日障碍消除,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暂停了2个月,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由原来的2009年1月1日向后顺延2个月,至2009年3月1日。

【考点4】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2009年多选题、2011年案例分析题、2012年多选题、2013年多选题、2014年单选题)

1. 提起诉讼

(1)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2)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3)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4)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解释】下列事项均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1)申请仲裁;(2)申请支付令;(3)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4)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6)申请强制执行;(7)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8)在诉讼中主张抵销;(9)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2. 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1)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直接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解释】(1)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被授权主体;(2)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被授权主体。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解释】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不要求必须到达对方当事人的手中),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解释】注意媒体的地域限制。

(5)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3.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等“承诺或者行为”,均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

【解释】义务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向权利人作出愿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如提供担保),作为权利人信赖该意思表示而不行使请求权,不能说是怠于行使权利,因此也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

4. 其他情形

(1)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六)

第三单元 诉讼时效制度

【考点4】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2009年多选题、2011年案例分析题、2012年多选题、2013年多选题、2014年单选题)

(4)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例题1·单选题】下列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甲欠乙10万元到期未还,乙要求甲先清偿8万元,乙的行为仅导致8万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B. 甲和乙对丙因共同侵权而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0万元,丙要求甲承担8万元,丙的行为导致甲和乙对丙负担的连带债务诉讼时效均中断

C. 乙欠甲8万元到期未还,丙欠乙10万元到期未还,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甲的行为不会导致丙对乙的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D. 乙欠甲10万元,甲将该债权转让给丙,自甲与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之日起,乙的10万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答案】B

【解析】(1)选项A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的部分债权(8万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2万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2)选项B :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3)选项C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4)选项D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而非甲与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之日)起中断。

【例题2·单选题】下列有关诉讼时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5年)

A. 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B. 权利人提起诉讼是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之一

C. 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D.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发生之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

【答案】C

【解析】(1)选项A :诉讼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选项B :权利人提起诉讼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3)选项D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发生之后,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法定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

【例题3·多选题】甲向乙借款1万元,借款到期后甲分文未还。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发生的下列情形中,能够产生时效中断效果的有( )。(2009年新制度)

A. 乙在大街上碰到甲,甲主动向乙表示将在3日内先支付约定的利息

B. 乙以特快专递发送催款函件给甲,甲签收后未拆封

C. 乙遇到车祸,变成了植物人,且没有法定代理人

D. 乙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答案】ABD

【解析】(1)选项A :视为“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2)选项B :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3)选项C :属于诉讼时效的“中止”事由;(4)选项D :与“当事人提起诉讼”具有同等的中断效力。

【例题4·多选题】下列情形中,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有( )。(2012年A 、B 卷)

A. 甲把要求乙清偿3个月前到期的债务的书面通知当面递交乙,乙拒绝接收,甲将通知留在乙处后愤然离去

B. 乙对甲的债务已过清偿期1个月,乙突然不知所踪,经过2个月的多方探寻无果后,甲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声明,要求乙清偿债务

C. 甲对乙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还有1个月即将届满时,甲意外死亡,需等待确定继承人

D. 债权人甲路上偶遇债务人乙,未等甲开口要求乙偿还1个月前到期的债务,乙即一边连称“抱歉”,一边匆匆离去

【答案】AB

【解析】(1)选项A :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直接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在本题中,虽然乙拒绝接收(未签字、盖章),但如果甲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已经送达乙,将导致诉讼时效中断;(2)选项B :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导致诉讼时效中断;(3)选项C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的,导致诉讼时效“中止”(而非中断);(4)选项D :债务人乙只是表示“抱歉”,并未作出“愿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本题为多选题,选项CD 毫无争议、肯定应当排除。即使选项A 的表述不尽清晰明确,也只能选AB 了。

【例题5·多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有( )。(2013年)

A.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诉前财产保全

B. 债务人否认对债权人负有债务

C.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但被人民法院驳回

D. 债权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

【答案】ACD

【解析】(1)选项A :权利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2)选项B :债务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向债权人作出“愿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3)选项C :权利人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4)选项D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例题6·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是( )。(2014年)

A.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B. 债务人向债权人请求延期履行

C. 未成年债权人的监护人在一次事故中遇难,尚未确定新的监护人

D.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

【答案】C

【解析】(1)选项ABD :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2)选项C :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属于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例题7•单选题】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借款到期后,乙银行一直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因乙银行转让债权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B. 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4月15日起中断

C. 丁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5月16日起中断

D. 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答案】D

【解析】(1)乙银行对甲公司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11年3月25日~2013年3月25日,

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时,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即使乙银行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了甲公司,也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发生法定事由才会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同理,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诉讼时效也不会因此而中断,因此,选项BC 错误;(2)债权人(乙银行)转让债权的,债务人(甲公司)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甲公司)对让与人(乙银行)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丙公司)主张,因此,选项A 错误;(3)债务人(甲公司)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丁公司)可以主张原债务人(甲公司)对债权人(丙公司)的抗辩。

本章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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