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展装展示企业资质等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深圳展装展示企业资质等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展装展示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提升展览工程的技术和施工水平,保障展装展示施工工程质量和安全,引导展装展示行业绿色、低碳、环保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规, 结合深圳市展装展示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标准的展装展示,是指在展览会、展销会、展览馆、博物馆、商业陈列空间等利用实物、模型、网架、型材、装饰材料、文字、图片和声、光、电技术与艺术手段进行艺术设计、施工、特殊装饰、装修、包装等布展活动。

第三条 适用对象 在深圳区域内从事展装展示企业,包括:设计、结构制作与安装、 器材与展具的制作安装、搭建与拆除、装饰与装潢、展览设备维护、展览设备器材和道具租赁企业。未经资质等级评定,不得在深圳市展览场馆从事展装展示业务。

第四条 原则 展装展示企业资质等级的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市场准入、分等定级、宽进严出、行业自律、联合监管的办法,促进有序竞争,依法维护展装活动各方合法权益。

二、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会展办职责 深圳市会展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展装展示企业资质等级工作的检查与监督;核准会展行业协会资质等级有关的收费事项和标准;检查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及执行情况,受理投诉并对违规单位予以处罚。

第六条 会展行业协会职责 深圳市会展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展装展示企业的资质评定、颁发证书、换发新证、年度复核等资质等级管理工作;建立展装资质企业档案,更新展装企业诚信纪录;负责组织展装展示企业培训;对违规展装展示企业予以警告、限期整顿、禁止入场施工等处罚。

第七条 展览场馆职责 展览场馆负责落实展装企业的准入制度。负责查验展装展示企业等级资质,监督企业按照资质施工,没有证书的不得入场;定期向会展行业协会通报有关展装展示企业违规信息;落实对企业予以警告、限期整顿、禁止进入场馆施工的处罚。

第八条 展装展示企业职责 依据资质等级进行工程项目招标、设计、施工,展装展示设计、施工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使用符合环保和消防安全规定的材料,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建立展装安全联络员制度,指定不少于两名安全联络员参加培训,展会现场必须确保有一名联络员在场。

第九条 展会主办单位职责 展会主办单位应按照资质等级委托展装展示企业进行主场搭建,并于开展6个月前向参展企业告之本办法有关规定,并提供具备资质的展装展

示企业名单,以便参展企业按资质等级委托展装展示企业进行展位搭建。未按资质等级规定执行造成不能进馆搭建责任自负。

第十条 信息公开 会展行业协会应在协会网站公开以下信息:

(一)资质等级申请事项、程序、收费标准、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二)资质等级受理、检查、监督、举报环节人员名单和相关信息;

(三)资质等级企业名单、诚信记录等信息。

展览场馆、展会主办单位应在企业网站转发资质等级企业名单、诚信记录等信息。

三、资质等级标准与适用

第十一条 等级标准 展装展示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符合第三条要求并达到此款规定的企业可申报资质等级。

1、深圳市会议展览业协会的会员单位;

2、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批准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

3、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企业单位。

一级资质标准

1、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

2、从事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服务范围的经营活动5年以上(含5年,以企业登记注册时间为准)或企业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业资历;

3、自正式申请资质等级评审之日起前24个自然月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1项500万元以上、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工程项目,并已建成(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书原件等证明文件);或不少于5项100万元以上、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工程项目, 并已建成(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书原件等证明文件);或不少于2项30000平方米以上、或5项60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会主场项目(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书原件等证明文件);或不少于60家60万元以上参展商搭建项目,并已建成(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书原件等证明文件);

4、自正式申请参加资质等级评审的日期起计算的前12个自然月内,营业额达到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需提供审计报告或财务统计报告;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有固定综合加工场所与仓储用房,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

6、自正式申请参加资质等级评审的日期起计算的前24个自然月内,在所从事的展览工程经营活动中没有严重安全、质量事故和涉及企业诚信的不良记录;

7、有规范的质量保证体系、工作流程,积累了完整的施工资料,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8、企业内专职技术骨干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展示设计、室内设计、环境艺术、工艺美术、艺术设计等专业的设计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会展设计师的设计人员不少于4人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设计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结构、电气、机械等工程类专业工作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企业内的部门经理、主管和从事项目管理、工程管理的高、中级管理人员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高级职称(或相当于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6人;

9、每年员工岗位培训2次,6人以上取得行业或相关机构颁发的培训证书。

二级资质标准

1、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

2、从事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服务范围的经营活动3年以上(含3年,以企业登记注册时间为准)或企业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业资历;

3、自正式申请资质等级评审之日起前24个自然月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2项300万元以上、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工程项目,并已建成(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书原件等证明文件);或不少于5项60万元以上、面积6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工程项目, 并已建成(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书原件等证明文件);或不少于2项10000平方米以上、或5项3000

平方米以上的展览会主场项目(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书原件等证明文件);或不少于40家30万元以上参展商搭建项目,并已建成(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书原件等证明文件);

4、自正式申请参加资质等级评审的日期起计算的前12个自然月内,营业额达到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需提供审计报告或财务统计报告;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有固定综合加工场所与仓储用房,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

6、自正式申请参加资质等级评审的日期起计算的前24个自然月内,在所从事的展览工程经营活动中没有严重安全、质量事故和涉及企业诚信的不良记录;

7、有规范的质量保证体系、工作流程,积累了完整的施工资料,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8、企业内专职技术骨干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展示设计、室内设计、环境艺术、工艺美术、艺术设计等专业的设计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具有会展设计师的设计人员不少于2人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设计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结构、电气、机械等工程类专业工作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企业内的部门经理、主管和从事项目管理、工程管理的高、中级管理人员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高级职称(或相当于中、高级技术

职称)的不少于4人;

9、每年员工岗位培训2次,4人以上取得行业或相关机构颁发的培训证书。

三级资质标准

1、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2、从事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服务范围的经营活动2年以上(含3年,以企业登记注册时间为准)或企业负责人具有4年以上从业资历;

3、自正式申请资质等级评审之日起前24个自然月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2项100万元以上、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工程项目,并已建成(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书原件等证明文件);或不少于5项40万元以上、面积4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工程项目, 并已建成(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书原件等证明文件);或不少于2项8000平方米以上、或5项20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会主场项目(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书原件等证明文件);或不少于20家10万元以上参展商搭建项目,并已建成(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书原件等证明文件);

4、自正式申请参加资质等级评审的日期起计算的前12个自然月内,营业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需提供审计报告或财务统计报告;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有固定综合加工场所与仓储用房,总建筑面积不少于750平方米;

6、自正式申请参加资质等级评审的日期起计算的前24个自然月内,在所从事的展览工程经营活动中没有严重安

全、质量事故和涉及企业诚信的不良记录;

7、有规范的质量保证体系、工作流程,积累了完整的施工资料,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8、企业内专职技术骨干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展示设计、室内设计、环境艺术、工艺美术、艺术设计等专业的设计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具有会展设计师的设计人员不少于1人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设计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结构、电气、机械等工程类专业工作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 企业内的部门经理、主管和从事项目管理、工程管理的高、中级管理人员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高级职称(或相当于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

9、每年员工岗位培训1次,2人以上取得行业或相关机构颁发的培训证书。

10、新建展装展示企业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第三等级资质。满足第三等级的1、2、5、7、8点要求,企业负责人或专职设计师曾有的业绩达到第3点要求(需提供要关证明),企业负责人和专职设计师满足第6点要求,同时有一次员工岗位培训纪录,2人以上取得行业或相关机构颁发的培训证书。

第十二条 环保要求 提倡绿色施工。在展示布展工程的设计、施工、搭建、装饰器材方面有绿色环保意识,展览器材要求符合“减量化(Reduce )、再使用(Reuse)、再循环利用(Recycle)”的绿色器材如折叠展架;施工时,严格执

行绿色环保标准,选用无毒、无污染的绿色材料及施工工艺,并且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降低粉尘、废气、废水对室内与周围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室内音响应以满足人体生理和心理要求为前提,减少听觉污染。

一级资质

1、布饰结构、构件式展览器材、铝合金桁架达全部器材设备30%以上。

2、选用节能灯具达70%。室内灯光应以满足人体生理和心理要求为前提。提倡简约、自然的风格,减少视觉污染。

二级资质

1、布饰结构、构件式展览器材、铝合金桁架达全部器材设备20%以上。

2、选用节能灯具达60%。室内灯光应以满足人体生理和心理要求为前提。提倡简约、自然的风格,减少视觉污染。

三级资质

1、布饰结构、构件式展览器材、铝合金桁架达全部器材设备10%以上。

2、选用节能灯具达50%。室内灯光应以满足人体生理和心理要求为前提。提倡简约、自然的风格,减少视觉污染。

第十三条 等级适用:

一级资质可承接主场、特装搭建和其它展装工程业务,展览工程业务面积、金额不限。深圳市50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0平方米)的展览主场和二层以上特装搭建只能由具备一级资质企业承接;

二级资质可承接50000平方米以下主场和单项工程在300平方米以下主场的单层特装搭建业务;

三级资质可承接地毯铺设、54平方米以下小型特装、协助主场承建商搭建标准展位。

四、资质申报与评审

第十四条 评审时间 展装资质评审每年两次,从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完成评定工作。

第十五条 受理单位 展装展示企业资质等级评定采取自愿申报的方法,向深圳会议展览业协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 提出书面申请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施工管理、技术人员资质证。

(三)与申请资质等级相对应的案例。

(四)固定资产清单、经中介机构审核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近二年项目建议书、方案,可行性研究,评估论证,项目合同书,设计施工方案等。

第十七条 评审 经初审、现场考察、专家评审,颁发相应的《展装展示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等级证书》) 。

第十八条 初审 市会议展览业协会企业资质申请及

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申报材料的符合性、真实性审查。

第十九条 现场考察 实地抽样考察,佐证核实上报材料。

第二十条 评审 实行由行政管理部门、展览场馆、展览组织者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制度,评审专家或其亲属在被评审企业担任重要职务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评审按照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与评定。

第二十一条 评审结果 资质评审结果在会展行业协会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十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颁发《资质等级证书》,并报会展办备案。

五、资质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证书效力 《资质等级证书》由深圳会展业行业协会统一印制,是展览展示企业设计、施工能力与水平的标志,是在深圳从事展览展示业务的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复制。

第二十三条 有效期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每年年检一次,三年一次复评,到期更换资质证书,超期自行失效。取得资质的展装展示企业,自颁证之日起,一年内不能提出升级和变更资质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 警告,限期整顿、降级、撤销资质的管

理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给予警告,限期整顿。

(1)不服从展览场馆授权工作人员管理;

(2)严重违反展览场馆施工管理规定,接到整改通知后拒不整改;

(3)野蛮施工。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资质等级和所适用的展览工程范围予以降级。连续两年经营纪录良好,可申请恢复原等级。

(1)发生展位坍塌事故;

(2)发生重伤1人事故;

(3)未经展览场馆授权,擅自进场施工;

(4)一次展会施工中整改率低于70%;

(5)一年内出现三次警告处罚的记录;

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资质等级予以撤销,禁止进入展览场馆施工。禁入期限为三年,期满后可重新提请资质等级认证。

(1)发生火灾事故;

(2)发生重伤1人以上重大伤亡事故;

(3)一次展会施工中整改率低于50%;

(4)暴力对抗展览场馆授权工作人员;

4、出卖、出借、转让、涂改、复制、伪造《资质等级证书》,视情节轻重,予以降级、撤销资质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变更 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等,应及时办理变更展装展示资质证书相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 重办 展装展示企业进行合并、分立的应在十五天内办理资质等级注销,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二十七条 资质认可 对经深圳会展行业协会认可的国内外其他行业协会评定的资质等级的展装展示企业,在报深圳市会展协会备案后,可予以认定为相应等级资质。企业须经过深圳会展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后,方可在深圳开展业务。

第二十八条 保证金 实施保证金制度,进入展馆施工三级资质企业应向展馆缴纳50万元保证金,二级资质企业缴纳50%保证金,一级资质企业免缴保证金;保证金用以支付在工程设计、施工、安全等方面出现事故的赔偿;展会结束后,展馆应在扣除赔偿金额后10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返还。

第二十九条 保险 进入展馆施工的企业,必须为施工人员购买强制保险。

第三十条 转让 严禁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等级的企业。可将承包工程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其他单位,但要按照合同约定或经业主同意,且分包工程不得超过总工程造价的二分之一。

六、责任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企业责任 对弄虚作假,伪造材料申报的企业,取消其资质等级,在媒体公布,并将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企业三年内不受理资质等级申请。

第三十二条 展馆、协会、专家责任 展馆、协会以及参与评审的专家与申请单位串通作弊、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2013年7月1日起试行。

第三十六条

解释。

本办法由深圳市会展业管理办公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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